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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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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12-11 05:00:49 来源9a href="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12/t20201207_3633090.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财政?/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234
核心提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div>
发布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叶/td>
发布日期 2020-12-11 生效日期 2021-01-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25-12-31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上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0%的部?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div>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div>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div>
四、本通知?021??日起?025?2?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017?1号)?021??日起废止、/div>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1?7?/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广告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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