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法规动?/a> ? 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全面推进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建设 进一步强化新冠病毒输入风险“物防”措於/a>

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全面推进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建设 进一步强化新冠病毒输入风险“物防”措於/h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020-12-03 08:42:18 来源9a href="http://www.samr.gov.cn/xw/zj/202012/t20201202_324038.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073
核心提示?2?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推进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进一步强化新冠病毒输入风险“物防”措施。总局副局长孙梅君出席会议并讲话,食品安全总监王铁汉通报追溯平台建设进展情况、/div>
12?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推进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进一步强化新冠病毒输入风?ldquo;物防措施。总局副局长孙梅君出席会议并讲话,食品安全总监王铁汉通报追溯平台建设进展情况
会议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仍然复杂严峻,随着国际人员和货物往来增多,通过进口冷链环节输入疫情的风险持续加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认真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部署要求,服务大局、攻坚克难,建成并上线运行全国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ldquo;异构识别等技术创新,突破追溯管理中面临的信息孤岛难题,实现跨区域数据互通互认。接入全国平台试运行?个省(市),冷链食品首站进口量占全国90%以上,基本实现从海关入关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的全链条信息化追溯,在线上排查、精准管控、现场处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物防成效显现、/div>
会议要求,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信息化追溯作为规定动作,优化完善省级平台,加快与国家平台的数据对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者对接省级平台,及时准确上传货物来源、去向、数量、位置等关键数据,确?ldquo;来源可查、去向可?rdquo;,出现异常情况时,能?ldquo;一键排查、迅速定?rdquo;,为疫情防控争取宝贵时间。重点口岸城市要落实好集中消毒、核酸检测、信息录入等首站防控措施。要强化协同联动,在信息通报、风险交流、排查处置等方面加强跨区域、跨部门合作,更大范围凝聚工作合力,织密冷链物防网络、/div>
会议强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食品进口商、生产经营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生鲜电商、餐饮企业等进行全面排查,企业自建冷库、第三方冷库年底前实现全覆盖备案。要强化常态监管和应急处置,严字当头,严格进口冷链食品从口岸到境内生产、流通、销售全程防控,没有检验检疫证明、没有核酸检测报告、没有消毒证明、没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销售。加大对来源不明、相关票据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查处打击力度,指导生产经营者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最大限度阻击疫情风险的传播。在接到相关机构新冠病毒检测阳性通报后,要第一时间督促指导经营者对同批次产品下架停售、专区封存,并查清涉疫食品来源、去向、库存及相关数量,严格按规定处置。各地要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积极开展预防性消毒,严格做好人员防护等工作、/div>
会议对统筹做好岁末年终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进行了部署。总局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分管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会议、/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冷链食品市场监管风险追溯进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推荐法规动?/strong>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