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商务部关于发布《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的公告 (商务部公?020年第61?

商务部关于发布《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的公告 (商务部公?020年第6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11-30 04:55:28 来源9a href="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wgk/zcfb/202011/20201103019141.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商务?/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9391
核心提示: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企业、消费者减少和替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020?06号),商务部制定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div>
发布单位
商务
商务?/div>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020年第61叶/td>
发布日期 2020-11-30 生效日期 2020-12-2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23-06-20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备注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负责人解读《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br />被〉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22881.html" target="_bla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font-family: Verdana, Arial; text-size-adjust: none; color: rgb(0, 102, 153); font-size: 12px;">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二〇二三年 ??》替仢/t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商务部制定了《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div>
商务?/div>
2020?1?7?/div>
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div>
第一 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企业、消费者减少和替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020?06号),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 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div>
第三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应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使用、回收情况、/div>
第四 商务部负责指导全国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工作、/div>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工作、/div>
第五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通过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div>
商务部建立全国统一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及时接收、处理报告信息、/div>
第六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及时报送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报告,不得有重大遗漏、/div>
第七 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div>
第八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企业、/div>
第九 本办法所称外卖企业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等方式提供外卖服务的零售、餐饮企业、/div>
第十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塑料制品,包括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连卷袋、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div>
一次性塑料制品细化标准由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规范,一次性塑料制品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动态调整、/div>
第十一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报告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连卷袋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div>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减少、替代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宣传引导、/div>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按报告期开展总体评估,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div>
总体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企业制定的减少、替代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平台规则,采取的相关治理措施,开展的宣传推广活动,对平台内经营者使用、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调查情况,取得的减量成效等、/div>
第十三条 外卖企业报告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div>
零售企业提供外卖服务的,按照第十一条和本条上款规定合并报告、/div>
第十四条 鼓励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报告环保替代产品使用情况、/div>
本办法所称环保替代产品包括纸袋、可循环使用的布袋、提篮和可降解塑料制品等。其中,可降解塑料制品是指以可降解塑料为原料制成,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购物袋、包装膜、餐盒、餐具等。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可降解一次性餐饮具应分别符合GB/T38082和GB/T18006.3国家标准要求、/div>
第十五条 为做好环保替代产品供需衔接,鼓励环保替代产品供应商依据本办法规定报告可降解塑料原料、可降解塑料制品以及其他环保替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div>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外卖企业,由企业总部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整体情况,所报告信息在其业务经营所在地实行信息共享、/div>
第十七条 本办法报告周期为半年,初次报告期?020???mdash;2020?2?1日,市场主体报告情况在报告期结束后的30日内完成、/div>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层层压实责任,加强组织实施、宣传引导和报告信息质量审核等工作,逐步实现法律规定的报告主体应报尽报,报告执行总体情况于报告工作结束后?0日内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 报告、/div>
第十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报告结果应用,根据市场主体报告情况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分析工作,分析情况于报告工作结束后?0日内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div>
第二十条 报告情况可作为政府部门实施支持政策的参考依据。对报告信息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或未按照本办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商务执法职责的部门,依法及时处理或给予相应处罚、/div>
第二十一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div>
第二十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回收流?nbsp;消费?nbsp;塑料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