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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粮法?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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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11-24 09:26:41 来源9a href="http://lswz.nx.gov.cn/wzsy/tzgg/202012/t20201209_2437014.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565
核心提示:为了保障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div>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宁粮法?020?10叶/td>
发布日期 2020-11-23 生效日期 2020-11-2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22-08-09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8752.html" target="_bla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font-family: Verdana, Arial; text-size-adjust: none; color: rgb(0, 102, 153); font-size: 12px;">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宁粮法?022?0 ?
局直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div>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1?0?/div>
(此件公开发布(/div>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strong>
第一 为了保障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我局作出的关系行业发展、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拟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div>
(三)制定粮食和物资储备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五)设立、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div>
(六)决定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div>
(七)其他重大决策事项、/div>
第三 法规与规划处负责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div>
负责起草或者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草案的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依照本办法履行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中的职责、/div>
第四 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重大行政决策调研、草案起草,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后,提交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文稿及其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基本情况,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突破规定情况,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决策拟解决问题或者拟确立的主要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div>
(二)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的意见建议、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三)需经听证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div>
(四)其他有关材料、/div>
第五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工作方式:
(一?nbsp; 向承办单位和有关处室(单位)了解情况:/div>
(二)查阅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形成过程中其他相关材料:/div>
(三)要求承办单位和有关处室(单位)补充有关材料或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div>
(四)就所涉专业事项进行咨询论证、/div>
采取上述方式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时,承办单位和有关处室(单位)应当予以配合、/div>
第六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个工作日内完成。决策内容复杂、专业性较强的事项,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div>
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定、/div>
第七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我局法定职权范围:/div>
(二)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决策事项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协调一致;
(四)决策事项突破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一般原则,是否适当:/div>
(五)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div>
第八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完成后,法规与规划处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出具以下审查意见:
(一)决策草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所涉事项未作规定,但该草案符合法律原则、国家政策或者改革方向的,应当出具该草案合法或?ldquo;不违?rdquo;的意见;
(二)决策草案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出具该草案不合?rdquo;的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相互不一致,或者对其具体规定存在不同理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具有潜在法律风险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分析或说明,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并提示相应的法律风险、/div>
第九 承办单位收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审查意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应当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提请局相关会议研究:/div>
(二)审查意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且承办单位无异议的,应当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后再次提交合法性审查;
(三)审查意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但承办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先行与法规与规划处沟通协调。沟通协调后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提请会议讨论决定时就审查意见作出专门说明、/div>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div>
地区9/font>宁夏
标签9/font>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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