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友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奶牛养殖规模化发展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div>
一、关于增强对规模和集约化奶牛养殖行业的土地资源支?/div>
2019?2?7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019?号),将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畴,进一步加大用地支持力度,明确包括养殖在内的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等、/div>
各地正在抓紧制定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具体实施办法,截至目前,包括黑龙江省在内?9个省份已出台操作性规定。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继续督促指导,确保各地奶牛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支持政策落实到位、/div>
二、关于修改草原承包法、充分利用现有资溏/div>
建议中所提的要求承包人必须以从事畜牧业生产为前提,使种养真正融为一体、草畜成为一家的意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关于草原承包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能力的规定。目前,黑龙江省管理的草原大部分通过竞价承包方式,已基本承包到户,可通过入股、流转、转让等方式取得相关草原经营权,解决奶牛养殖使用草原问题、/div>
三、关于增强对现代农业+生态环?rdquo;相结合的综合产业模式推广力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严格规范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逐步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协调发展。在鼓励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方面,国务院颁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强化养殖污染源头管控、加强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治理、落实污染防治激励措施及应履行的相关法律责任等都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在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方面,2019?2月,我部联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鼓励指导各地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畅通粪污还田渠道,加快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重达标排放向重全量利用转变,按照养分平衡?ldquo;以养促种的思路,推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同时,加大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力度,避免畜禽粪肥利用超出土地养分需要量,造成环境污染。今?月,我部联合生态环境部印发《指导意见》补充通知及解读材料,明确畜禽粪污根据不同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应执行的标准规范,鼓励养殖场户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切实履行粪污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div>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不断总结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低成本、高水平的粪污资源化利用途径、/div>
四、关于加大政策补贴扶持力?/div>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奶业振兴的若干意见》,促进农户适度规模奶牛养殖发展,确立奶农规模化养殖的基础性地位,加快推进奶业振兴?019年起,国家启动实施中小奶牛养殖场升级改造项目,在奶业主产区和奶业发展潜力区,支持奶牛家庭牧场改造提升,开展良种奶牛引进以及奶牛饲养、乳品加工、饲草料生产、粪污资源化利用和质量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升级完善、/div>
20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颁布实施,排污企业由原缴纳排污费改为依法纳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对于您所提排污费减免方面的建议,已经在现行政策中体现、/div>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国家奶业振兴意见落实,加大奶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奶业做强做优、/div>
感谢您对我国奶业发展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予以支持、/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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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010-5919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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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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