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53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进一步完善生猪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20]83?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53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进一步完善生猪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20]83?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09-10 01:16:17 来源9a href="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syj/202009/t20200910_6351835.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农业农村?/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033
核心提示: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3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进一步完善生猪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建议的答复、/div>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
农业农村?/div>
发布文号 农办议[2020]83叶/td>
发布日期 2020-09-10 生效日期 2020-09-1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张艳代表9/div>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生猪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div>
一、关于适时调整国家生猪大县奖励政策标准
2019年,为应对非洲猪瘟疫情,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经报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在年初下达生猪大县奖励资金23亿元基础上,增加安排7亿元,将生猪调出大县平均奖励标准?60万元大幅提高?00万元,进一步加大了对各地区发展生猪养殖的支持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015?78号)的规定,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根据过去三年年均生猪调出量(权重50%)、出栏量(权?5%)、存栏量(权?5%)三个因素综合确定,并由所在县统筹安排使用,涵盖生猪生产各个方面。因此,您所提奖补资金应给予地方充分自主权的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体现、/div>
二、关于建立完善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刵/div>
建立生猪调出补偿和激励机制,统筹兼顾生猪产区和销区利益,调动产区地方政府发展生猪生产积极性,对加快恢复生猪产能、均衡保障销区猪肉稳定供给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从目前情况看,通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管理等系统的有效运转,各省区生猪及其产品调入量、调出量已实现动态电子化管理,数据清晰准确,为完善补偿机制创造有利条件。各主要产销省区可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019?4号)的精神,先行开展相互间资源环境补偿、跨区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销区补偿产区长效机制,为中央有关政策出台奠定坚实基础、/div>
近年来,中央有关部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通过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以及简化和放宽环评、用地行政审批限制等措施,加大对生猪等主产省区的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当地开展资源环境保护工作。截至今年,中央财政先后安排资金248.7亿元,实现全?85个畜牧大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全覆盖。为加大环评放管?rdquo;改革力度,有效减轻养殖场户环评负担,2019?1月,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对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生猪养殖项目探索开展环?ldquo;告知承诺?rdquo;改革试点,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审批,缩短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流程?020年上半年,全国已有近千个生猪养殖项目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完成环评审批,涉及产能9000万头?019?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生猪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允许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019?2月,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确实难以避让的情况下兴建生猪养殖设施可以占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允许建设多层养殖设施。根据这一政策精神,辽宁等18个省区已出台地方操作性规定,保证有关政策切实执行。通过上述措施的落实,积极引导东北等承接产业转移的区域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合理接纳和确定畜牧业产能,优化布局,提升装备水平,促进畜禽粪污就近就地还田利用,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目前,农业农村部正在联合有关部门抓紧制定?ldquo;十四?rdquo;全国畜禽粪肥利用种养结合建设规划》,继续加大对畜牧业主产区的投入,支持构建农牧循环种养结合发展新格局、/div>
三、关于取消生猪调出大市、县强制免疫疫苗、政策性保险、无害化处理等政策性地方配奖/div>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020年中央财政安排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68.99亿元,主要支持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以及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等工作。为切实提升防控工作有效性,加强对地方开展工作的支持力度,中央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有关政策?017?月,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2020年作了进一步修订,对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做出调整,实?ldquo;大专?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地方可结合实际对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进行统筹使用,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补贴精准性和有效性,提高动物疫病防治效果。今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省级财政的统筹作用,对落实和推动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确有困难的县市,可降低或取消县市财政承担比例、/div>
四、关于取消强制疫苗补贴,由养殖主体视具体情况自主免疫
2016?月,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调整机制,优化强制免疫补助政策,调整了疫苗采购和补助方式,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实施强制免疫。下一步,中央有关部门将积极研究完善相关支持政策,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生猪生产中的作用、/div>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畜牧兽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的工作予以关注、/div>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010 59193204
农业农村?/div>
2020???/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农业生猪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