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为有效防范冬季可能出现的新冠肺炎疫情和其他呼吸道、肠道等重点传染病疫情,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我委决定于11月中旬至12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冬季新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医疗机构: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设置有发热门诊和(或)感染性疾病科的,以及开展CT检查和(或)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
(二)疾控机构:自治区、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学校:检查辖区内的幼儿园、小学、初高中、中职、高职及高等院校。
(四)公共场所:重点检查车站、机场、码头、商场、超市、影剧院、游艺厅及其它室内场馆等公共场所。
(五)隔离观察点:重点检查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观察点。
(六)职业卫生用人单位:重点对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等工矿企业进行检查。
(七)重点场所:检查大中型水产和肉类批发零售集中交易市场、冷藏冷冻肉类和水产生产加工企业、大型商场超市、大型冷藏冷冻仓库等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一是检查传染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特别是相关制度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预检分诊、发热门诊的运行管理,感染性疾病科、CT室等重点诊疗场所管理情况;二是检查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最新版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培训,住院病人及陪护人员的管理,核酸检测情况;三是检查医疗废物处置情况,防控物资储备等情况。重点检查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点、发热门诊、感染性疾病科、核酸检测实验室、CT室、内镜清洗消毒室、消毒供应室、医疗废物处置等疫情防控关键科室;四是对正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及时介入指导,规范设置。
(二)疾控机构:一是检查新冠等传染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特别是相关制度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二是检查疫情控制,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情况;三是核酸实验室管理情况,新冠肺炎标本采集、运输、检验、记录、人员防护等;四是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包括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登记、人员培训等。
(三)学校:检查传染病防控“两案九制”建立落实情况,疫情报告、学生和教职员工管控,场所、物品的消毒,校医院(室)的管理,隔离场所设置,传染病防控物资的储备,饮用水卫生的管理等情况,重点检查教室、宿舍、图书馆、办公室、实验室、体育场馆、校医院(室)、垃圾池、下水道、厕所等重点场所。
(四)公共场所:检查场所、物品的消毒,从业人员的管理,体温检测设备、流动水洗手设施等设备设施运行管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等情况。
(五)隔离观察点:重点检查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落实情况,场所的消毒、人员管理、防控物资储备情况,以及工作人员卫生状况和防护情况。
(六)职业卫生用人单位:检查传染病防控相关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制定落实,场所的消毒,人员管理,防控物资储备等情况。
(七)重点场所:检查传染病防控相关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场所、冷链车辆和物品的消毒,进口冷冻鲜活食品和从业人员核酸检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个人防护落实等情况。
三、时间安排
2020年11月15日-2020年12月20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目前我国处于冬季常见呼吸道传染病流行阶段,易与新冠肺炎疫情叠加,增加疫情防控复杂性和防控难度。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冬季新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强化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站在“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高度,杜绝麻痹和松懈思想,形成网格化监管格局,落实各项防控任务。
(二)依法履职,严格执法。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学校、公共场所、隔离观察点、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开展全方位的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和调动卫生监督协管的网底作用,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冬季期间监督检查(含协管)频次要求每月不少于1次,落实管理相对单位作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措施或者存在隐患的,要责令立行立改,建立问题单位台账,及时跟踪整改到位,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部门协同,联防联控。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和联系,近期尤其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的联动,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对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大型冷藏冷冻仓库等重点场所,根据实际情况,督促落实人员、肉品和场所的核酸检测,以及个人防护要求,全面落实防控工作的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确保工作形成合力。
(四)加强督导,抓细抓实。各地要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强化督导检查,针对疫情防控薄弱环节,补齐短板,堵塞漏洞,确保疫情防控常态化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自治区将结合各地工作情况,适时组织执法检查组对部分重点市、县开展督导检查。请各市卫生健康委在2020年 12月23日前汇总所辖县(市、区)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并将检查汇总表、存在问题汇总表及工作总结电子版及盖章后的扫描件报送我委综合监督处邮箱。
联系人及电话:
综合监督处:樊剑、黎战,0771-2823960。
电子邮箱:gxwjwzhjdc@163.com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卢华,13978862221。
附表:1.医疗机构冬季新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检查表
2.疾控机构冬季新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检查表
3.学校冬季新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检查表
4.公共场所冬季新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检查表
5.隔离观察点冬季新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检查表
6.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冬季新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检查表
7.重点场所单位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检查表
8.冬季新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检查汇总表
9.存在问题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