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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领域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互认合作协议》正式发市/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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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020-11-13 11:57:43 来源9a href="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4MTE1NTM4Mg==&mid=2650048251&idx=2&sn=e25680f61256fed8dd9707d610b7e6b8&chksm=879962a2b0eeebb4e73e751028c8c91be284644befe7793ef53b20ffaaa63e972cb92840c4a8&mpshare=1&scene=23&srcid=1113eLXhqHkDpL2knC20VmsO&sharer_shareti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江苏省食品生产安全协伙/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441
核心提示:日前,由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信用办、市场监管局共同签署的《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领域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互认合作协议》正式发布,这为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领域失信行为标准互认、信息共享互动、惩戒措施路径互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推动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建设一体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div>
日前,由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信用办、市场监管局共同签署的《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领域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互认合作协议》正式发布,这为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领域失信行为标准互认、信息共享互动、惩戒措施路径互通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推动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建设一体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今年年初,江苏省信用办牵头,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按照法律支撑、审慎列入、联动惩戒的思路,具体落实对原有《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领域信用联动奖惩合作备忘录》和《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者名?rdquo;互认合作协议》的修订工作,确定了黑名单的认定标准,设定了列入黑名单的八种情形;规定了十一个部门的惩戒措施及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细化了黑名单退出情形,并明确黑名单不予修复的要求;完善了三省一市工作会商机制、/div>
《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领域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互认合作协议》作为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领域实施跨区域、跨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提供支撑,为规范净化食品领域市场环境提供抓手,进而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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