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皖粮仓网函〔2020〕86号)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皖粮仓网函〔2020〕8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1-11 01:50:56  来源: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1005
核心提示: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皖粮仓网函〔2020〕86号
发布日期 2020-11-11 生效日期 2020-11-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现就加强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粮食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向本区域内粮食经营企业大力宣贯《食品安全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严格要求粮食经营者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食品安全标准、粮食质量标准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增强守法经营意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严把质量管理各个环节,为创建“皖美粮油”公共品牌营造良好质量安全环境。
 
    二、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要按照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省食安办和地方政府的要求,认真实施辖区内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按要求及时开展优质粮食品质测报、省级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省级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中国好粮油”“安徽好粮油”产品监测等工作,掌握本区域粮食质量安全实际情况,指导粮食收购,引导生产,促进优质优价,优粮优购。对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减少经济损失。要严把粮食收储质量安全关,加强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行收购和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发现重金属、真菌毒素等卫生指标超标的粮食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通报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粮食经营质量监管。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要督促检查粮食经营者强化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管控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质量安全人力物力投入。要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和收购政策、出入库安全检验、索证索票和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加强对稻谷重金属、小麦真菌毒素等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把关,重点加强质量验收。要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要高度关注社会舆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对待媒体曝光和信访渠道涉及的粮食质量安全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要加大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的投入,落实仪器购置和人员培训经费,提升粮食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能力。通过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着力解决粮食质量安全监测预警和检验能力不足、基层检验监测机构缺失等问题,建立并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满足当地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需要。要加大对粮食经营者粮油质量抽检频次,严防出现质量安全问题。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11月10日
 
    
 地区: 安徽 
 标签: 粮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248) 国外法规 (3602)
地方法规 (39087) 法规动态 (206)
法规解读 (2528) 其他法规 (49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