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70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大力度抓好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建议 (农办议[2020]111号)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70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大力度抓好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建议 (农办议[2020]1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11 12:00:00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328
核心提示: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70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大力度抓好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建议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议[2020]111号
发布日期 2020-09-11 生效日期 2020-09-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招启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力度抓好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积极应对疫情过后可能出现的禽蛋供应紧张问题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初期仔畜雏禽、禽肉禽蛋销售难等问题,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紧急印发通知,将种禽雏禽、出栏家禽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组织推动家禽养殖企业与屠宰加工企业、农贸市场、大型商超对接,帮助解决销售难问题。推动各地通过集中屠宰等方式,联系有屠宰能力的企业尽量消化存栏活禽,帮助养殖户解决活禽屠宰上市问题。推动将饲料、养殖、屠宰加工等骨干企业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优先支持复工复产。财政部出台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降低重点群体的融资成本。国家出台了支持养殖业的长期税收优惠政策,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环境保护税等方面均有优惠。广东、浙江、湖北等地出台临时收储政策,有效缓解了活禽压栏和禽蛋等产品滞销积压问题;江苏、浙江等省份对种禽给予临时性补贴,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截至今年3月底,各地家禽生产销售秩序已恢复正常,禽蛋市场供应充足。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落实好支持养殖业发展的贷款贴息及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完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家禽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毫不放松抓好生猪稳产保供
 
    2019年,为增强猪肉供应保障能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明确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要求。我部印发《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江苏省作为主销区,生猪自给率要保持在70%左右。今年初,我部将经国务院同意的各省(区、市)2020—2021年生猪稳产保供承诺目标印发省级人民政府,江苏省任务目标是今年底生猪存栏量恢复到2017年年末的64%,并督促地方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市县。2019年以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扶持生猪生产的19条政策措施,江苏省也出台了金融、财政、养殖用地等一系列政策,并对规模猪场新增产能给以奖励。从监测情况看,江苏省恢复势头良好,近几个月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地方强化责任落实,推动政策扎实落地,促进生猪生产加快恢复,力争年底前生猪产能基本恢复到常年水平。
 
    三、关于提高粮食生产效益
 
    为加大对粮食生产支持力度,我部按照国务院常务会“恢复双季稻生产”的要求,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将早籼稻、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每斤提高0.01元并向全社会公布,统筹安排40多亿元支持早稻生产,稳定农民收益预期,提高种植早稻积极性。“十三五”以来,我部按照“稳粮增收、生态绿色、质量安全、三产融合”的要求,推动稻渔综合种养迅速扩大规模,并实现有序、规范和创新发展。截至2020年5月底,全国稻渔综合种养面积达到3800多万亩,比2016年增加1600多万亩,预计稻米产量将达到1900万吨左右,带动农民增收超过650亿元。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完善小麦、玉米、稻谷及大豆等产业支持政策,积极做好小麦最低收购价、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等政策解读和宣传,释放国家抓好粮食生产的政策信号,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粮食生产效益。同时,以生产生态协调、三产深度融合为发展方向,鼓励技术创新、加强模式探索,努力将稻渔综合种养打造为“现代特色农业文化旅游业融合发展”和“节水型高附加值种养业”的标杆,持续推动产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010–59192843
 
    农业农村部
 
    2020年9月3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产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4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679) 法规动态 (190)
法规解读 (2617)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