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废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沪环水?020?20?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废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沪环水?020?20?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10-26 02:40:30 来源9a href="https://sthj.sh.gov.cn/hbzhywpt2025/20201026/caf5ceb38f2b4e29891cc9edb8591b33.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750
核心提示:为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018?81号)、《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沪水务?019?38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本市将组织开展对废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工业企业的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div>
发布单位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
发布文号 沪环水?020?20叶/td>
发布日期 2020-10-26 生效日期 2020-10-26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各区生态环境局、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市排水管理处:

为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018?81号)、《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沪水务?019?38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本市将组织开展对废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工业企业的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9/span>

一、工作范図/span>

本次评估对象是有生产废水排放、且排放去向是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重点对进出水水质有波动、运行不稳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纳管工业企业和近一年内因超标排放受到生态环境或水务部门处罚的纳管工业企业实施评估、/span>

二 工作内容

(一)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状况评估

?019年至2020年三季度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数据(以进出口在线监测、手工监测数据为依据,以日均值为标准)为基准,经评估有以下情况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其服务范围内工业企业作为重点评估对象9/span>

1. 出水在线监测或监督性监测数据日均值超过应执行排放标准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span>

2. 2020?2月底前,各有关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口,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2、表3所列特征因子开展监测,存在特征因子超标情况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span>

3. 进水水质月均值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标准,造成污水处理设施无法稳定运行的(水务部门负责)、/span>

各相关区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其中,白龙港、石洞口、竹园一、竹园二、吴淞、泰和、虹桥污水处理厂由市排水管理处负责)、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明确存在上述情况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清单,?020?2月底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报送格式详见附?、/span>

(二)分类开展纳管工业企业评估工佛/span>

各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水务局,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状况评估结果,以水务部门排水许可证核发和日常监管情况为基础,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等相关工作成果,生态环境和水务处罚企业情况,确定需纳入评估范围的工业企业清单、/span>

评估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核发、工业源全面达标计划评估等已有工作成果,重点关注涉重金属企业、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以及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的特征因子,具体要求如下9/span>

1. 2019年底前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结合许可证证后和日常监管工作,如属于重点评估对象的?00%进行复核;不属于重点对象的,抽取不少?0%进行复核、/span>

2. 已完成工业源全面达标计划评估的企业,采用全面达标评估报告作为评估依据,不重复评估,如属于重点评估对象的,100%进行复核;不属于重点对象的,抽取不少?0%进行复核、/span>

3. 2020年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结合许可证核发工作,不重复评估、/span>

4. 其他企业,未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未开展过全面达标计划评估的企业,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对纳管企业特征排放因子、排口排放标准以及环保设施达标能力等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可参考工业源全面达标计划评估要求,详见附?、/span>

(三)总结评估结果

各区生态环境局和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应于2021?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纳管工业企业评估工作,并将纳管工业企业评估结果(附件3)以及相关支撑材料(一企一档,含评估报告、监测数据等)电子文档报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span>

三、工作要汁/span>

各区生态环境局和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是纳管工业企业废水状况评估的责任主体。在推进评估工作时,应加强和日常监管、执法、监测等工作的结合,避免重复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水务局对各区评估工作进行抽查,并通报存在的问题、/span>

附件?. 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评估清单

2. 全面达标评估参考内宸/span>

3. 区纳管工业企业评估结果汇总表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处 蒋明

?nbsp; 话:23115632

电子邮箱:mjiang@sthj.shanghai.gov.cn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局

2020?0?5?/span>

附件1

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评估清单

序号

城镇污水厂名?/p>

是否存在进水水质(月均值)高于设计标准的情冴/p>

超标天数

超标项目

最大超标倍数

是否影响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衋/p>

是否存在出水水质(日均值)超标的情冴/p>

超标天数

超标项目

最大超标倍数

是否存在污染物不能有效处理的情况

备注

1

污水?

?/p>

COD

xx

?/p>

/

/

氨氮

xx

2

污水?

?/p>

/

/

?/p>

/

/

联系人: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郑忆宁,?nbsp; 话:63225484-12052,电子邮箱:jgzhxsmda@126.com?nbsp;

附件2
全面达标评估参考内宸/div>
(一)预?/div>
1. 与企业来联系确认企业对口对口联系人和上门时间:/div>
2. 发送资料清单,约定时间、/div>
(二)资料评?/div>
1. 基本信息核对填报
核对资料(经营许可证、环评文件、环评批复、违规项目认定或备案文件)、/div>
2. 污染物排口及排放标准核对填报
?)企业排口数量类型等信息确认和对标(企业厂区平面图、相关排污许可文件、环评文件、对应行业标准):/div>
?)确认企业排污涉及污染物种类(监测报告、原辅料MSDS等)、/div>
3. 环境投诉和环境信息公开情况核对填报
诉信息汇总可参照地方环保主管部门汇总下发的投诉信息名单,核对企业措施相关证明材料、/div>
4. 治理设施达标能力评估
?)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核对填报;(设计方案、施工安装方案):/div>
?)可行技术判断;(对应行业的排污许可核发规范、):/div>
?)运行管理规范行。(运行记录、台账)、/div>
5. 监测数据达标情况
?)核对在线数据有效性;(监测数据记录、运维记录):/div>
?)手工监测及监督检测报告核对填报;(监测报告):/div>
?)监测数据是否超标判定。(企业对应的的排放标准)、/div>
(三)现场评?/div>
1. 废水产生收集情况评估
?)查看各废水污染物排放是否都已收集;
?)工艺废水是否有一类污染物产生、/div>
2. 污染治理设施评估
?)污染治理设施相关参数是否符合设计方?施工安装方案:/div>
?)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是否符合目前产污环节的污染物产生量(设计方案)、/div>
3. 废水排放口评?/div>
?)废水排口数量与资料是否一致;
?)是否做到雨污分流;
?)初期雨水是否收集,雨水排口是否有闸阀:/div>
?)废水排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企业一类废水是否单独收集处置、/div>
附件3
区纳管工业企业评估结论汇总表

序号

工业企业名称

是否属于工业集聚匹/p>

工业集聚区名?/p>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名?/p>

是否已核发排污许可证

是否已开展过全面达标评估

是否已核发排水许可证

是否复核

评估结论

1

□通过

□污水不能稳定达栆/p>

□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其他((/p>

2

□通过

□污水不能稳定达栆/p>

□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其他((/p>

注:经过复核或评估,纳管企业污水能稳定达标排放,且不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情况的,评估结论视作通过;存在污水不能稳定达标排

放或者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或者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的,评估结论中说明详细情况、/span>
地区9/font>上海
标签9/font>设施评估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