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应国务院取消的29项行政许可事项,我省衔接取消19项(国家取消目录中有3项对应我省1项,我省实际取消17项);对应国务院下放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我省承接4项。为确保取消和下放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衔接工作要求。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承接落实,保证审批工作的无缝衔接。衔接落实工作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取消下放涉及调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修订或废止。
二、优化事项审批流程。省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及时调整行业系统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编制办事指南,压缩办理时限,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更新完善承接事项实施清单,不得有空项、漏项、错误项,同步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近期国家部委公布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结合我省市县审管分离管理体制的实际,尽快制定落实国家部委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的具体举措。市县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主体责任,与审批部门建立信息双向反馈机制,确保审批、监管无缝对接。
2.河北省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