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法规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解诺/a>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解诺/h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020-10-15 10:05:53 来源9a href="https://www.samr.gov.cn/xw/sj/art/2023/art_3aac923b6acf4a9583c1acb9854cbc74.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193
核心提示:针对部分电商平台出现以拼音缩写等“暗语”方式使用“特供”“专供”标识销售、宣传商品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于9?0日印发《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即日起?021?月底,组织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div>
针对部分电商平台出现以拼音缩写等暗语方式使用特供专供标识销售、宣传商品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于9?0日印叐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04454.html">《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a>(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即日起?021?月底,组织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span>

一、《通知》印发背?/span>

市场监管总局一直高度重视清理整?ldquo;特供专供标识工作,近年来多次开展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滥用特供专供标识违法违规行为得到遏制。在持续强力监管之下,有些经营者为提升商品销量,或将普通商品,甚至是假冒伪劣商品卖出高价,仍然?ldquo;特供专供为卖点,不断翻新花样,采取更为隐蔽的手段逃避政府监管,其中尤以在电商平台上采取拼音缩写、汉字谐音等暗语方式使用特供专供标识销售、宣传商品问题较为突出,扰乱市场秩序,欺骗误导消费者,助长不良社会风气、/span>

二、《通知》制定依?/span>

一是《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span>

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span>

三是《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形式审查、协助监管以及对违法经营的查处和报告等责任和义务、/span>

三、《通知》主要内宸/span>

《通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聚焦违法行为新动向,重点针对网络销售的食品(酒类、饮料、保健食品)、瓷器、箱包等舆情热点、社会反映集中的商品,以RMDHT(人民大会堂)?ldquo;ZXYJ(政协用酒)?ldquo;QGRD(全国人大)?ldquo;GYZY(国宴专用)?ldquo;JD(军队)等拼音缩写、汉字谐音等暗语方式,在销售商品的包装、标签以及发布的信息、介绍中或商品广告中使用特供专供及类似内容的行为,部署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一是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全面系统加强监测排查,并依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食品安全泔/strong>》等法律法规及时有效查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对平台的行政指导,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电商平台企业和互联网广告发布媒介落实管理责任,增强守法经营意识。三是建立贯通联动的监管执法机制,强化协同监管,畅通监测信息移送渠道,整合执法资源、提升监管效能。四是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开展对特供专供商品日常监测,时刻保持警惕,确保整治的持续效果、/span>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加强工作督促指导,完成既定工作目标,维护良好的网络市场环境,遏制社会不良风气,树立正确导向、/span>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销?/font>市场监管市场监督标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下一篇: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