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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三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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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10-12 09:33:47 来源9a href="http://www.sc.gov.cn/zcwj/xxgk/NewT.aspx?i=20201010185557-367392-00-000"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四川省人民政庛/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107
核心提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三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已?020??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div>
发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
四川省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41叶/td>
发布日期 2020-10-09 生效日期 2020-10-0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三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已?020??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span>

省长 劚/span>

2020?0??/span>

四川省人民政庛/span>

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三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宙/span>

经研究,决定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下放或委托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和中?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14项省级管理事项。下放事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由承接主体实施;委托事项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与承接主体签订行政委托书后实施、/span>

根据《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引领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府发?018?0号),协同改革先行区比照自贸试验区同步承接省级管理事项,承接主体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span>

以上承接主体应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报原实施部门、省委编办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备案。承接主体不得将省级管理事项扩大至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实施范围以外的地区。根据改革发展需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会同省委编办等有关部门,可以对承接主体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进行调减、/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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