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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餐饮服务单位分餐公筷和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标识的通知 (云商发〔202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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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27 16:23:53  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1649
核心提示: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切实培养节约习惯,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氛围的指示精神,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3号)要求,省商务厅设计、制作了云南省餐饮服务单位分餐公筷和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云商发〔2020〕33号
发布日期 2020-09-24 生效日期 2020-09-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各餐饮经营企业: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切实培养节约习惯,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氛围的指示精神,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3号)要求,省商务厅设计、制作了云南省餐饮服务单位分餐公筷和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标识的宣传和督促、指导餐饮企业在显著位置进行粘贴。
 
    二、各餐饮经营企业要按照印发的分餐公筷和制止餐饮浪费标识(模板),放置在电子显示屏或自行印刷粘贴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粘贴数量:按营业面积计算,每30平米粘贴1份。
 
    三、各餐饮类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和示范带头作用,率先在广大会员单位中推广使用。
 
    四、为厉行勤俭节约,本标识全省统一,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各餐饮经营企业不得擅自调整内容,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使用。
 
    五、本标识所有权及一切知识产权归省商务厅所有,仅供公益活动使用。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卯升敏0871-6321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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