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024号(农业水利?47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双疫情影响下加速恢复生猪产能,实施综合性提振复产措施的提案 (农办案[2020]87?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024号(农业水利?47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双疫情影响下加速恢复生猪产能,实施综合性提振复产措施的提案 (农办案[2020]87?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09-24 10:20:43 来源9a href="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syj/202009/t20200923_6352962.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农业农村?/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268
核心提示: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024号(农业水利?47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双疫情影响下加速恢复生猪产能,实施综合性提振复产措施的提案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
农业农村?/div>
发布文号 农办案[2020]87叶/td>
发布日期 2020-09-23 生效日期 2020-09-2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刘永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双疫情影响下加速恢复生猪产能,实施综合性提振复产措施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span>

一、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力?/span>

去年以来,国家出台了多项财政支持政策,为生猪生产加快恢复提供了有力支撑。目前,我国已有多个由政府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如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等。应立足于发挥现有基金的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项目进行投资,或者由有条件的地方发起设立基金,并由社会资本为主运营,避免行政化干预影响投资效果。此外,考虑到抗疫特别国债由地方项目收益偿还,地方可按规定将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现有政策措施,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设立生猪产业发展母基金问题、/span>

二、关于推广聚落化养殖模式

2019?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开展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目前,各地正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为加大生猪养殖用地的支持力度,自然资源部联合我部先后印发《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耕地占补平衡;取消附属设施用?5亩上限等要求;生猪等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发展规模化养殖是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式,聚落化养殖模式在节约用地、疫情防控、环保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下一步,我部将配合自然资源部加强调研和总结,指导各地编制实施好国土空间规划,督促地方进一步实施好现有养殖用地扶持政策,支持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span>

三、关于加大养猪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

国家高度重视生猪产业的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008年以来,我部发布实施了猪鸡牛羊等主要畜种遗传改良计划,遴选了240家国家级核心育种场,其中生猪核心育种?8家。启动《国家畜禽良种联合攻关计划(20192022年)》,推动科研机构与大型养殖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畜禽新品种。中央财政科技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国家科研任务,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推动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同时,依托国家产业技术体系、科研院所和各级畜牧兽医推广机构,不断完善生猪产业技术研发推广专业人才队伍。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坚持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运用普惠性政策和间接支持方式,引导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不断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同时,鼓励和引导科研院校加强与养殖企业合作,通过多种形式为生猪产业培养更多的高端紧缺技术人才、/span>

四、关于加强跨区域协调

今年以来,生猪生产加快恢复,种猪和仔猪调运频繁。为抓好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工作,我部在强化跨省调运生猪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规调运的同时,支持种猪和仔猪规范有序调运。下一步,我部将督促地方在落实好现行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对养殖企业的指导服务,保障种猪和仔猪正常调运,为巩固扩大生猪生产恢复势头提供有力支撑、/span>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ldquo;三农工作给予支持、/span>

农业农村?/span>

2020??7?/span>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010C59192843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农业生猪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