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整改事故暴露隐患问题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皖应急函?020?60?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整改事故暴露隐患问题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皖应急函?020?60?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09-21 02:59:30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311
核心提示:为深刻汲取芜湖融汇化工??29”氯气泄漏事故和安徽皖维集团??31”闪燃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关于督促整改今年二季度以来化工事故暴露隐患问题的函》,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关于认真整改事故暴露隐患问题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div>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附件:关于督促整改今年二季度以来化工事故暴露隐患问题的函.pdf
各市、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9/span>

为深刻汲取芜湖融汇化?ldquo;8?29氯气泄漏事故和安徽皖维集?ldquo;8?31闪燃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关于督促整改今年二季度以来化工事故暴露隐患问题的函》(简称《督促整改函》,见附件),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span>

一、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各相关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深入剖析问题根源,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防控监测信息系统功能,做到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切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要结合贯彻落实两办意见精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专项检查整治等工作,切实强化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要紧紧抓住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通过严把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关,加大监管执法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力度等,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管理考核和严格奖惩等方式,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span>

二、突出强化承包商、检维修、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持续深化开展反三违活动。当前,企业停产停工检维修作业较为频繁,涉及承包商作业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高危作业较多,安全风险相对较大,极易发生事故。各地要督促企业高度重视危险作业安全风险,严格承包商资质和施工方案审查,加强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要求,突出强化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特别是交叉进行的特殊作业风险管控;持续深化反三?rdquo;活动,对三违行为坚决零容忍,下大力整治不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以及员工习惯性违章等行为,坚决防范事故发生、/span>

三、切实加强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各地要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特别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设施设备台账、技术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维护规程,加强设施设备日常检维修,定期开展泄漏监(检)测、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估,及时管控和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堵塞设备管理漏洞、/span>

四、高度关注切实管控硅材料企业安全风险。各地要在强化传统风险和重大风险管控的同时,充分认识、高度关注硅材料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深刻吸取相关事故教训,强化源头安全管理,严把硅材料生产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关,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督促指导辖区内涉及多晶硅、有机硅、氯硅烷等生产企业进一步提高对有关中间产品、副产品危险特性的认识,强化风险排查管控,完善防泄漏、防静电等措施,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评估,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span>

各地要按照《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的要求,将《督促整改函》所列隐患问题纳入本地区问题隐患清单,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要求,加快推进任务落实。请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span>


厄/span>

2020??8?/span>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8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0.7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