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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德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020年第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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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09-14 08:41:58 来源9a href="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g/202010/20201003006991.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商务?/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105
核心提示:当地时?020??0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德国勃兰登堡州发?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为该国首次发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防止德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如下、/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div>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020年第104叶/td>
发布日期 2020-09-12 生效日期 2020-09-12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当地时间2020??0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德国勃兰登堡州发?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为该国首次发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10.html" target="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告如下9/div>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div>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div>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div>
四、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有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div>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div>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div>
七、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div>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div>
特此公告、/div>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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