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9/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011?5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007?7号)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p>
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ldquo;守信激励、失信惩?rdquo;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p>
附件9span style="font-size: 14px;">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 发展改革 人民银行 银监伙/p>
2013?2?8?/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