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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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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09-03 11:46:53 来源9a href="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wg/202009/20200903003439.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商务?/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30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20?0?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与印度尼西亚实时传输《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0叶/td>
发布日期 2020-09-03 生效日期 2020-09-0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20?0?5日起?ldquo;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与印度尼西亚实时传输《中?mdash;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申?/strong>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ldquo;进口?rdquo;)在货物进口时凭印度尼西亚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申请享受《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协定税率的,在货物进口时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ldquo;51号公?rdquo;)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以下简?ldquo;67号公?rdquo;)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时,在随附单证?rdquo;?ldquo;随附单证代码?rdquo;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rdquo;对应填写?2〉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rdquo;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div>
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电子信息的,自2020?0?5日至2021?2?1日期间,进口人可按照67号公告,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rdquo;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自2022??日起,进口人应按照现行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div>
二、出口申?/strong>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ldquo;出口?rdquo;)申报输印度尼西亚货物出口时应按?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原产地信息、/div>
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电子信息的,或者在货物出口时,出口人未按照51号公告要求填制出口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或者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div>
特此公告、/div>
海关总署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原产?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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