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89?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89?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08-10 04:40:03 来源9a href="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wg/202009/20200902997914.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商务?/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177
核心提示:根据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达成的共识,现将重新修订的《关于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89叶/td>
发布日期 2020-08-10 生效日期 2020-08-1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附件
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汁br />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解读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04009.html" target="_bla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font-family: Verdana, Arial; text-size-adjust: none; text-decoration: none; color: rgb(0, 0, 0); font-size: 12px; background-color: rgb(241, 242, 243);">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修订要炸br />公告解读 | 关于修订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政策解读 | 关于修订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相关公告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5440.html" target="_bla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font-family: Verdana, Arial; text-size-adjust: none; text-decoration: none; color: rgb(0, 0, 0); font-size: 12px;">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4号(关于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4?
根据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达成的共识,现将重新修订的《关于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div>
特此公告、/div>
海关总署
2020??0?/div>
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汁/strong>
一、检验检疫依?/div>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泔/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侊/strong>》;
(二)〉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4163.html" target="_blank">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泔/strong>》;
(三)《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中俄乳品双向贸易的兽医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div>
二、准予贸易的乳制品范図/div>
中国输俄乳品及俄罗斯输华乳品是指以经过加热处理的牛乳或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产品清单附后)、/div>
三、加工企业注册要汁/div>
中国输俄乳品生产企业应当经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批准,相关企业名单可在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网站查询。俄罗斯输华乳品生产企业应当获得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相关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div>
四、动物检疫要汁/div>
为出口对方的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须符合下列条件:
1.来自口蹄疫检疫限制已取消至少2个月的农场、/div>
2.农场过?2个月内没有发生过牛瘟、裂谷热、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小反刍兽疫、羊天花、痒病、/div>
3.农场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确认的炭疽病例。接种炭疽活疫苗的动物,自接种之日起21天内的生乳不得用作原料生产出口乳品、/div>
4.在收集生乳时,农场未发现布鲁氏菌病、牛副结核病、结核病临床症状、/div>
5.农场受到中国主管部门或俄罗斯联邦国家兽医局监管、/div>
6.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疾病按《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和本国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div>
五、检疫审批要汁/div>
进口俄罗斯巴氏杀菌乳和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div>
六、证书要汁/div>
中国输俄乳品应随附中国海关部门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俄罗斯输华乳品应随附俄罗斯联邦兽医部门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div>
七、食品安全要汁/div>
俄罗斯输华乳品应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输俄乳品应符合俄罗斯和欧亚经济联盟有关法律法规要求、/div>
八、包装和标识要求
中俄双向贸易的乳品必须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用中文、俄文及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div>
内包装须符合中国、俄罗斯和欧亚经济联盟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div>
九、存放和运输要求
中俄双向贸易乳品的存放、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br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text-size-adjust: none;" />

附表

产品清单

HS 编码

产品

040110

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脂肪含量小于1%

040120

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脂肪含量?%-6%

040140

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脂肪含量?%-10%

040150

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脂肪含量大于10%

040210

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脂肪含量小于1.5%的粉、颗粒或其他固体类型

040221

040291

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不加糖或其他甜物 (按脂肪的质量分数进行分级)

040229

040299

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其他 (按脂肪的质量分数进行分级)

040310

不论是否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加香料、加水果、加坚果或加可可的酪乳、结块的乳和奶油、酸乳、酸乳酒和其他发酵或酸化的乳和奶沸酸乳

040390

不论是否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加香料、加水果、加坚果或加可可的酪乳、结块的乳和奶油、酸乳、酸乳酒和其他发酵或酸化的乳和奶沸其他 (通过添加风味添加剂和脂肪质量分数来进行分?

040410

乳清,不论是否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其他品目未列明的含天然乳的产品,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乳清和改性乳清,不论是否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o:p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text-size-adjust: none;">

040490

乳清,不论是否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其他品目未列明的含天然乳的产品,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其?按脂肪的质量分数进行分级)

040510

黄油和其他从乳中提取的脂和油;乳酰黄油

040520

黄油和其他从乳中提取的脂和油;乳酰乳酱

040590

黄油和其他从乳中提取的脂和油;乳酰其他(按脂肪的质量分数进行分级)

040610

乳酪和凝乲包括乳清和白蛋白奶酪、凝乳的未成熟干酪(未成熟或未固化的(o:p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text-size-adjust: none;">

040630

乳酪和凝乲经加工的乳酪,但磨碎或粉化的除外

040640

乳酪和凝乲蓝纹乳酪和娄地青霉生产的带有纹理的其他乳?o:p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text-size-adjust: none;">

040690

乳酪和凝乲其他奶酪

210500

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无论是否含可可

350110

酪蛋發o:p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text-size-adjust: none;">

350220

乳白蛋白(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乳清蛋白浓缩物)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检验检?nbsp;乳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2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