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0〕11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定于7月31日起,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2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下放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接收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的业务申请。已受理的事项将继续完成办理。
特此公告。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