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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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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8-03 03:11:43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浏览次数:1367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0〕11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定于7月31日起,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2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下放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
发布单位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7-31 生效日期 2020-07-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下放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承接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0〕11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定于7月31日起,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2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下放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接收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的业务申请。已受理的事项将继续完成办理。

    特此公告。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31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规章 委托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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