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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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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07-30 04:27:52 来源9a href="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g/202007/20200702986605.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商务?/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564
核心提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放宽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叶/td>
发布日期 2020-07-01 生效日期 2020-07-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政策解读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号(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

政策解读 | 进一步放宽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做?ldquo;六稳工作、落?ldquo;六保任务,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放宽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9/div>
一、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div>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采?ldquo;分送集?rdquo;方式办理出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手续的,在不超过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或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纳税、/div>
三、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5日??5日?0?5日?2?1日前进行申报、/div>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div>
地区9/font>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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