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法规解读? 【政策解读】《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诺/a>

【政策解读】《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诺/h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020-07-27 10:04:00 来源9a href="http://mzj.gz.gov.cn/gkmlpt/content/6/6471/post_6471065.html#347"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广州市人民政庛/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66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减轻疫情对广州市社会组织的影响,体现市政府对全市社会组织的重视和关怀,促进社会组织稳定健康发展,支持社会组织更好地履行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职责,更好地发挥在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规?02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尰/div>
为进一步减轻疫情对广州市社会组织的影响,体现市政府对全市社会组织的重视和关怀,促进社会组织稳定健康发展,支持社会组织更好地履行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职责,更好地发挥在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规?02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政策背?/div>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州市社会组织积极作为、主动担当,用心用情全力全程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凝聚起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社会力量。社会团体广泛发动会员动用一切资源渠道,从国内外筹集防控物资驰援抗击疫情一线;社区社会组织扎根基层,参与社区宣传和排查,协助社区合力筑造基层防线;社会服务机构发挥专业专长,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物资保障、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助力织密困难群众社会保障安全网;行业协会商会以点带面,强化行业自律,联合组?ldquo;暖业援企专业服务团,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新冠肺炎疫情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广泛,社会组织在此次疫情中也受到较大冲击。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性机构,维持自身运作的经费来源主要是社会捐赠、会费收入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社会团体的会员主要是企业,会费收入是社会团体的重要收入来源。疫情导致不少企业收入下降甚至陷入困境,直接影响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疫情期间,政府资金及社会捐赠主要投入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受到影响。另一方面,社会组织体量小、收入来源单一,抵抗风险能力弱于。但社会组织不是企业法人,不能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租金、社保、税费等暖企优惠。疫情期间,社会组织运营成本支出照常,对大部分社会组织造成较大经济压力,不利于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为帮助社会组织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广大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更好履行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职责,特制定《若干措施》、/div>
二、政策主要内宸/div>
《若干措施》共6大点?2小点,分别从租金、社保、税费、金融支持、就业稳岗及政府购买服务方面提出三减三加措施、/div>
(一)明确将社会组织纳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扶持范围,推动落实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缓缴住房公积金、场地租金减免等国家、省市出台的优惠政策,帮助社会组织渡过难关、/div>
(二)明确扶持方向。明确社会组织在市属国有企业场地租金?ldquo;五险一?rdquo;及税费缴纳方面的减负政策,并规定了社会组织在享受金融支持、就业稳岗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引导方面的激励措施、/div>
(三)明确守信激励。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明确了扶持政策措施对社会组织的适用范围应排除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社会组织、/div>
三、政策出台的意义
《若干措施》明确将社会组织纳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扶持范围,帮助社会组织渡过难关,体现了市政府对全市社会组织的重视和关怀,有利于进一步减轻疫情对广州市社会组织的影响,促进社会组织稳定健康发展,支持社会组织更好地履行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职责,更好地发挥在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div>
四、咨询途径
如有疑问的市民可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发展处进行咨询,电话?3178731,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9号(邮政编码?10030),邮箱:ssgjdjfzc@gz.gov.cn、/div>
地区9/font>广州币/font>
标签9/font>体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8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