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禁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的精神要求,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全面打击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公告》,公告如下9/span>
一、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span>
二、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span>
三、严禁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生?rdquo;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span>
四、严禁餐饮单位经?ldquo;长江野生?rdquo;长江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span>
五、严禁出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span>
六、严禁以长江野生?rdquo;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宣传、/span>
七、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span>
八、严禁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span>
九、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泔/strong>》等,严厉打击涉及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全链?rdquo;监管,确保有禁必止、有案必查,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8908890举报、/span>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span>
2020??3?/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