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法规解读?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核心条款解诺/a>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核心条款解诺/h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020-07-22 10:01:24 来源9a href="http://yjj.cq.gov.cn/zwgk_230/zcjd/202007/t20200721_7703182.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787
核心提示: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对《重庆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开展、资质有效期等核心条款进行了解读、/div>
一、编制目皃/span>

问:实施办法出台意义>/span>

答: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泔/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重庆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ldquo;实施办法)、/span>

二、适用范围

问:适用范围>/span>

答:在重庆市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在重庆市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机构,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span>

三、工作开屔/span>

问:审批权限和执法范围?

答:市应急局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span>

问:如何提交受理申请>/span>

答:符合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应急局。市应急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或网审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或网审文书)、/span>

问:审批时限>/span>

答:市应急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公开有关信息,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或网审文书)、/span>

市应急局进行资质审批时,需要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二十个工作日审查期限内,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span>

五、资质有效期>/span>

答: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市应急局提出申请。市应急局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span>

六、部分术语解释、/span>

1. 固定资产,可以由申请单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证明,也可按照国务院清理证明事项相关要求,由申请单位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书面承诺、/span>

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通用能力,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AQ/T8006-2018)等相关标准予以确认、/span>

3 实验室条件变化,主要指实验室地址、环境、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的情形、/span>

4.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主要指机构申请增加检测检验对象、变更依据标准的情形、/span>

5. 专职安全评价师,主要指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与从业单位建立法定劳动关系,并由从业单位缴?ldquo;五险(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span>

6. 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认定,可以依据其所学基础专业(详见附?)、取得的技术职称、发表的论文等予以认定,也可依据其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确认的专业等同认定。为突出安全评价师的专业性,每名安全评价师所认定的专业能力原则上不超?个、/span>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8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