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三项特区法规的决宙/a>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三项特区法规的决宙/h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12-24 02:10:54 来源9a href="http://www.szrd.gov.cn/szrd_zyfb/szrd_zyfb_fgwj/201908/t20190830_18188362.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35
核心提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项特区法规的决定、/div>
发布单位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0-12-24 生效日期 2010-12-2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相关法规9span style="font-size: 14px;">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侊/span>
?010?2?4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div>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lt;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3项特区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三项特区法规作如下修攸
一、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1994年4?9日深圳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99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1.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内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公?
2.第九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施行以前在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内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
3.第九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和坪山新区参照适用本《条例?
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994??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995??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8??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8??3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1.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等土地收益,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后统一缴入市政府在地方国库中设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帐,由市财政部门依法管理.删除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2.第十一条删除,根据土地开发基金使用计划,利用土地开发基?rdquo;字样.
3.第十二条修改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用,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并审核,市审计部门定期审计.
市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年度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应当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的管?
4.第十三条修改丹市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向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报告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情?
市审计部门应当同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审计情?
三?strong>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侊/strong>?999??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00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2004??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饲养猪、牛、羊、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畜家?但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禁止在居民区及其周围饲养蜜蜂.
违反前款规定?予以没收,并按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蜜蜂每笼二百元予以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
上述特区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重新公布,并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但是特区法规对适用范围另有规定的除外、/div>
地区9/font>深圳?nbsp;
标签9/font>环境卫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