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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加强野生动物管理若干规定》政策解读——齐抓共管各司其职津城加强野生动物管琅/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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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020-07-08 10:13:58 来源9a href="http://lswz.tj.gov.cn/ZWGK2234/ZCWJ3468/nzcjd/202104/t20210419_5429012.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739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野生动物管理,防止野生动物传播疾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天津市加强野生动物管理若干规定》日前经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正式开始施行。我市将进一步提高本市野生动物管理水平,确保野外无非法猎捕、人工无非法繁育、市场无非法交易、路上无非法运输、餐馆无非法食用、/div>
为加强对野生动物管理,防止野生动物传播疾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天津市加强野生动物管理若干规定》日前经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正式开始施行。我市将进一步提高本市野生动物管理水平,确保野外无非法猎捕、人工无非法繁育、市场无非法交易、路上无非法运输、餐馆无非法食用、/span>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陆生野生动物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管理,在禁猎区、禁猎期实施严格管理,在重点区域实行封闭或者半封闭管理,排查、清理、取缔非法狩猎场所。强化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span>

农业农村部门是水生野生动物的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实施野生动物检疫,对检疫中发现的非法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应当及时通知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span>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检查药店、医院、依法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餐饮饭店等,对未使用专用标识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没有合法来源的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利用活动,依法处置并通报野生动物主管部门、/span>

交通运输部门对运输场站实施源头管理,在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重点执法点位,严格检查运输车辆,发现有涉嫌违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及时通报野生动物主管部门、/span>

公安机关负责受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转递的案件或者举报线索,依法查处猎捕、繁育、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侦办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span>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从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摆卖、餐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清理并依法查处、/span>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卫生应急工作。负责开展突发急性传染病人间疫情监测,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验、预防服药、应急接种、/span>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督促企业严禁寄递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无专用标识、无相关合法来源证明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span>

海关依法严格实施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通过货运、邮递、快件和旅客携带等方式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span>
地区9/font>天津
标签9/font>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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