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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猪肉市场价格行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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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25 08:52:52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60
核心提示:近期,受疫情防控形势等因素影响,猪肉市场价格出现了一定的波动,为进一步规范猪肉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规范猪肉市场价格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6-19 生效日期 2020-06-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近期,受疫情防控形势等因素影响,猪肉市场价格出现了一定的波动,为进一步规范猪肉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规范猪肉市场价格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履行义务
 
    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做到依法经营,质价相符,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二、规范行为
 
    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三)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
 
    (五)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
 
    (六)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七)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违反《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价格法》规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五)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请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举报。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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