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关于开?020年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皖粮仓网函?020?9?

关于开?020年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皖粮仓网函?020?9?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06-19 09:56:35 来源9a href="http://lswz.ah.gov.cn/xwzx/tzgg/53668431.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433
核心提示: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办法》,2020年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工作将于2020??8日开始至7?日结束、/div>
发布单位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皖粮仓网函?020?9叶/td>
发布日期 2020-06-18 生效日期 2020-06-1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附件?. 2015年授予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企业名
2. 2015年授予安徽省省级储备油承储资格企业名協/div>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省粮食集团,局直各单位9/span>

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办法》,2020年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工作将于2020??8日开始至7?日结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span>

一、申报认定条仵/span>

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条件按《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对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和《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的、储粮性能良好的高大平房仓、浅圆仓和油罐授予承储资格、/span>

二、申报认定程庎/span>

1.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登陆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方网站(http://lswz.ah.gov.cn),选择安徽政务服务网办事指?rdquo;进入安徽省政务服务平台(需提前注册法人账户),选择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rdquo;事项后进入在线办理填报相关资料、/span>

2.省局通过省储粮承储资格直报系?rdquo;直接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申请材料。申请资料通过系统审核后,企业需要将申请材料打印装订成册并报送省局备案、/span>

3.经评估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授予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建议,提请省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并公示5个工作日、/span>

三、申报受理时闳/span>

2020??8日至7?日为正式受理时间。请申请企业在受理时间完成填报工作,受理期结束后,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申请、/span>

四、注意事顸/span>

1. 申请企业要注意提交正确的申请类型,新申请、延续、变更资格的仓号要在相应菜单中填写。新申请是指企业没有取得承储资格的,需要填报上传相关资料、/span>

2. 延续指已经申请取得承储资格,今年到期,只需填报《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延续申请表》即可?015年授予的101个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和12个省级储备油承储资格的企业今年全部到期,承储资格需延续,但不需要重新申请?015年以后授予承储资格的企业没有到期,请不要填报、/span>

3. 为了更好地贯?ldquo;放管?rdquo;改革,经?ldquo;减证便民专项行动项目组审核确认。新申请承储资格的企业不须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表》《仓房基本情况表》《仓房及改造说明》《主要专业人员表》《主要仓储设备表》和法人代表承诺书、企业基本情况?ldquo;一符四?rdquo;粮库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受训专业培训证明等证明材料、/span>

联系人:方政 62870531

于玺 62870877


2. 2015年授予安徽省省级储备油承储资格企业名協/span>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6?/span>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