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实施2020年非洲猪瘟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实施2020年非洲猪瘟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06-09 02:24:49 来源9a href="http://nynct.zj.gov.cn/art/2020/6/9/art_1589297_45598623.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38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以下简称两个《方案》),进一步科学规范疫情应急处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div>
发布单位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6-09 生效日期 2020-06-0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检验检?/td>
备注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9/div>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以下简称两个《方案》),进一步科学规范疫情应急处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一、学习把握精神实质。两个《方案》是农业农村部在总结前期防控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对此前的应急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突出规范了疫情报告与确认,明确了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认定和处置,优化了疫点内的具体处置措施等。各地要大力学习宣传两个《方案》,组织畜牧兽医干部和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专题学习培训,全面理解正确把握其实质内涵和各项要求,确保各级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人员熟练掌握应急处置要求,养殖、调运、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从业者熟悉国家最新防控政策,做到科学规范处置疫情、/div>
  二、强化防控关键措施落实。以防控非洲猪瘟和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重点,继续压实压紧责任,巩固已有防控成效。强化物理隔离、全面消毒、车辆洗消等行之有效的管控措施,生猪养殖重点县和存栏5000头以上养猪场要全面建设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站、点);深入实施百场引领、千场提?rdquo;行动,不断提升重点场所、关键环节生物安全水平。突出加强种猪、仔猪产地检疫和非洲猪瘟检测,在存?000头以上规模猪场全面开展非洲猪瘟自检的基础上,鼓励其他养殖场积极开展自检,提高疫情早期发现能力。切实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监测排查、消毒灭原、产地检疫和调运监管等关键防控措施落实、/div>
  三、强化应急管理。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物资、技术和人员等储备,完善动物防疫应急机制、应急体系、应急措施,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严格执行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非洲猪瘟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法定报告制度、/div>
  四、规范疫情举报和处置。我厅设立重大动物疫情举报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为:0571-86757367(厅畜牧兽医处)?6757953(省畜牧农机中心)。各地也要确定受理重大动物疫情举报机构,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做好举报调查核实处置工作。一旦发生疫情,严格按照两个《方案》要求及时上报,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尽快规范扑灭疫情,并妥善做好舆情引导、科普宣传和扑杀补助等工作。各地在两个《方案》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省厅反映、/div>
  联系人:厅畜牧兽医处陈婷飞,电话?571-86757829、/div>
   附件?.《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pdf
  2.《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pdf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div>
地区9/font>浙江
标签9/font>应急处?nbsp;农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