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的批示要求,按照农业农村部《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省安委会《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辽宁省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主动公开)
辽宁省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省安委会《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夯实全省渔业安全基层基础,排查风险隐患、整治突出问题、提升治理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开展为期三年的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牢牢守住渔业安全生产底线,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营造稳定的渔业生产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工作方案》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聚焦“拖网、刺网、潜捕”三类高危渔船和“碰撞、自沉、风灾、火灾”四类事故高发情形,全面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重点开展渔船、渔港和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等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严厉打击“超员超载超风级超航区”航行和冒险出海作业;夯实渔业安全基层基础,强化渔业安全监管执法,压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加强渔业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及时应对处置重大险情事故,健全渔业风险保障体系,全面提升渔业安全治理能力和“依港管船管人管安全”工作水平,努力降低全省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三、任务措施
对照《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和《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具体安排,需要抓好以下13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具体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明确如下。
重点任务一:集中开展学习教育。集中观看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分批开展渔业行业管理人员、船东船长及船员、海事调查处理与安全事故统计人员、港口站执法人员培训轮训,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
工作内容:
1.集中观看学习电视专题片。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集中组织观看学习“生命重于泰山—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
完成时限:2020年8月底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2.观看学习渔业安全生产专题片。2020年至2022年,农业农村部每年制作一期渔业安全生产专题片。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题学习,努力做到管理人员、船东船长船员和执法监管人员全覆盖。
完成时限:每年年底前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3.开展海洋渔业安全教育培训。2020年至2022年,省农业农村厅分批分次开展渔业行业管理人员、船东船长及船员、海事调查处理与安全事故统计人员、港口站执法人员培训。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和各类人员工作职责,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完成时限:每年5-12月份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农发中心
4.开展渔业安全学习教育轮训。2020年至2022年,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每年不少于3个批次,分级分批组织渔民群众、渔业企业负责人,以及基层渔业组织和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同志,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学习教育和渔业安全生产技能及业务培训,将“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重要指示精神传达到岗、落实到人。重点对全省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后新组建的基层渔业执法队伍和人员进行轮训,力争4-9月份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重点任务二:深入系统宣传贯彻。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宣传工作重点,精心制定宣传方案,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和主题宣讲活动,形成集中宣传声势。各地和行业主要媒体要开设专题专栏,推出重点报道、学习文章、访谈评论等。结合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推进安全宣传“五进”。
工作内容:
1.贯彻落实省《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实施方案》。
完成时限: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2.加强信息宣传工作。2020年至2022年,省农业农村厅将依托辽宁电视台、辽宁日报、金农网等新闻媒介,对全省渔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系列专题学习、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工作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各地区也要充分利用好新媒体平台宣传阵地,加强宣传工作人力物力保障,对重要工作进行深度报道。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接到省厅信息宣传约稿要立即反应,及时报送。
完成时限:2022年底
责任单位:农业农,省农发中心,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3.夯实渔业安全生产群众基础。2020年至2022年,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知识进渔村、“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等活动,持续加大对渔业渔政人员、渔业企业、渔民群众等相关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树立模范标杆、扩大榜样效应,推动安全生产知识进渔港、上渔船、入渔户,营造“知安全、懂安全、保安全”的渔业安全生产氛围。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重点任务三: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工作内容:
1.制定渔业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渔业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厘清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边界,推动党政领导属地责任和渔业部门监管责任的有效落实。
完成时限:2021年底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2.制定渔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约谈机制,研究制定全省渔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深入开展渔船安全险情事故督查督办,及时通报、提醒、约谈相关责任人,切实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
完成时限:2021年底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3.压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2020年至2022年,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每年要与船东船长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每艘大中型渔船指定一名船员作为安全员,并纳入进出渔港报告事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强化安全监管执法,确保船东船长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加强渔业船员安全意识教育和技术能力培训,提升渔船渔民组织化水平和自救互救能力。
完成时限:每年3月底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4.建立渔业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2020年至 2022年,各地要大力推动实施渔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对安全生产守信的船东船长,在渔船证书证件办理、安全技能培训考核、渔业保险费用补贴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船东船长,采取停航整改、公开曝光、联合惩戒。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重点任务四:强化风险隐患预防控制。深化重大风险防范化解,深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典型事故教训汲取。
工作内容:
1.深入开展风险隐患评估。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重大风险基础信息、防控责任、监测监控、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5个清单,组织开展渔船渔港安全生产状况整体评估,实行差异化、精准化的动态监管。
完成时限:2022年底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农业农村
2.深入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各地要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分时段、分批次开展渔业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3.通报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各地要结合曝光安全生产典型问题,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及时通报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重点任务五:开展渔业生产专项治理。聚焦“拖网、刺网、潜捕”三类高危渔船和“碰撞、自沉、风灾、火灾”四类事故高发情形,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查督办同步开展、贯通全程。重点对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以及渔港水域安全、消防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安全隐患突出的地区和作业渔船进行重点整治,严厉打击“超员超载超风级超航区”航行和冒险出海作业行为。强化对海洋捕捞渔船的风险排查和重点管控,开展海洋涉渔”船舶和省管临时证渔船专项整治,推进辽宁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工作内容:2020年至2022年,每年8月至10月结合部局开展的渔业安全生产集中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开展全省渔船渔港安全隐患自检自查和问题集中整治。
1.细化方案。结合全省渔业安全工作实际,细化部局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到人。
完成时限:每年7月底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2.自查自检。以海洋涉渔”船舶和省管临时证渔船为重点,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和自纠整治,针对本地“三类高危渔船和四类事故高发情形”等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消除隐患、防范风险、化解问题。
完成时限:每年8月底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3.集中整治。针对自查自检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编制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整治事项清单,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和整治整改。
完成时限:每年9月至10月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4.总结评估。各地要对渔业安全生产集中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总结报省厅。省厅形成工作报告书面上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每年10月底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重点任务六:商渔船防碰撞安全整治。加强辖区商渔船碰撞事故的原因分析,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遏制商渔船碰撞事故发生。加强相关部门沟通合作,加大对商渔船船员的安全教育,督促渔船、船员按规定开启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强化航道动态管控和动态干预,严厉惩处商渔船碰撞事故中的肇事逃逸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省交通海事部门沟通合作,进一步完善商渔船安全工作会商机制,采取针对性措施遏制商渔船碰撞事故发生。
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2.积极推动近海船舶航路规划划定。各地要全力支持、推进交通海事部门开展近海船舶航路规划划定工作,强化渔船穿越商船航道的动态管控和动态干预,严防商渔船碰撞事故高发迭发。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3.加强专题教育培训。要进一步加大渔业船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将防止商渔船碰撞要求纳入培训、考试的重要内容。督促渔船、船员按规定开启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严厉惩处商渔船碰撞事故中的肇事逃逸及不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责任单位:省农发中心,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海事部门按分工负责
重点任务七:推进实施渔港“港长制”。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改革的要求,加强驻港监管,推进实施“港长制”。推动开展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落实“港长”管港管人管渔获管安全的责任,依托渔港综合管理站,优化执法力量驻港监管,实现管理要素向渔港集聚,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全面提升渔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以渔船进出港报告为抓手,建立以船长报告为主、船舶“监护人”和基层渔业组织报告为辅的进出港报告机制,明确渔船出港前24小时之内要及时报告。做到已报抽查、未报必查,对未报告或检查发现问题的渔船,视情节轻重纳入安全记分管理或停航整改。建立船籍港和靠泊港共管机制,实施常态化的泊港渔船登临检查制度,严防渔船“带病”出港,把渔港打造成渔业管理的“岸上堡垒”。
工作内容:
1.强化法规学习。系统学习《关于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改革的意见》(待部局出台),对渔港改革的发布背景、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做好相关政策解读。
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省农发中心,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2.明晰渔港权属关系。制定省级渔港名录,报农业农村部审核发布。
完成时限:2021年底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
配合单位:省农发中心,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3.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申报认定。向农业农村部报送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材料,审定后公布第一批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
完成时限:2020年底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
配合单位:省农发中心,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4.落实港长责任实施驻港监管。2022年底前,一级以上渔港全面实行港长制;在一级以上渔港和定点上岸渔港派驻监督管理站点及人员,配齐配足执法和信息化装备,提升监管执法能力。
完成时限:2022年底
责任单位:省农发中心,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5.落实进出渔港报告制度。沿海各市、县大中型海洋渔船进出港报告率达到90%
完成时限:2021年底
责任单位:省农发中心,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重点任务八:开展渔业无线电管理专项治理。针对不按标准规范配备、擅自拆卸、故意关闭渔业无线电设备,擅自擦写篡改电台识别码,设备信息未登记备案,以及“船码不符、一船多码、一码多船”等突出问题进行专项集中整治。开展“插卡式AIS”设备研发与推广应用,规范渔业无线电设备及其电台识别码管理,加快实施“宽带入海”,切实提高险情事故应急处置和搜救成功率。推动建设渔业占海事系统航行安全和海上搜救信息共享平台,研究开发基于自动识别技术的商渔船防碰撞预警系统,推动实现商渔船防碰撞合理自动预警、即时规避。
工作内容:
1.专项整治。细化《全国渔业无线电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晰目标任务、实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进度。各地要摸底排查渔业无线电设备、天线设备及其生产企业,以及渔船电台识别码管理等基本情况;开展专项集中整治,现场登临检查渔船无线电设备及其电台识别码的配备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责任部门:农业农村厅,省农发中心,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2.“插卡式AIS ”设备推广应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插卡式AIS ”相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组织推广应用。
完成时限:2021年至2022年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3.加快信息共享。推动建设渔业占海事系统航行安全和海上搜救信息共享平台,研究开发基于自动识别技术的商渔船防碰撞预警系统,推动实现商渔船防碰撞合理自动预警、即时规避。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配合单位:辽宁海事局,各市农业农村局
重点任务九:开展渔业船员专项治理。针对渔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和普通船员持证率偏低的突出问题,动员基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对渔业船员配备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切实掌握辖区渔业船员底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照职务船员配备标准,落实职务船员最低安全配员和持证上岗制度,督促船东组织船员接受警示教育和技能培训。采取岸上排、港口堵、海上查的方式,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和“人证不符”现象进行重点整治,依法严厉惩处船员无证上岗、职务船员配备不齐、以及转借、冒用、涂改、伪造船员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政策研究,创新渔业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和考试方法,细化工作方案,优化操作指南,拓宽培训渠道,推行普通渔业船员线上远程理论培训考试和实操视频评估考核,及时公布考试题库,让广大船员对水上求生、消防、急教和应急等基本安全知识做到应知应会,相关操作熟能生巧,切实提高普通船员持证上岗率。严把船员考试发证关,加大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比重,提升船员安全生产意识。
工作内容:
1.开展渔业船员调查摸底。2020年,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部署要求,对渔业船员及职务船员配备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切实掌握辖区内渔业船员底数。按照新出台的渔业船员新旧证书换发意见,运用全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完成证书换发工作。
完成时限:2020年底
责任单位:省农发中心,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2.开展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按照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和“人证不符”现象进行专项整治。推行普通渔业船员线上远程理论考试和实操视频评估考核,切实提高普通船员持证上岗率。
完成时限:2021年底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3.创新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方式。开展渔业船员线上培训、考试考核,推进渔业船员证书网上无纸化办理,加快实现渔业船员证书电子化管理,提升渔业船员管理水平。
完成时限:2020至2022年
责任单位:省农发中心
4.推动成立渔业船员服务协会。要积极推动成立渔业船员服务协会,指导其开展渔业船员相关服务工作,保障渔业船员合法权益。指导其协助开展渔业船员管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强化渔业船员自我管理。
完成时限:2020年至2022年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重点任务十:健全渔业安全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计分办法》等规章制度,厘清渔业安全管理职责边界和权责清单,明确船籍港和靠泊港的管理职责。按照上位法规、预案等要求,修订完善《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理顺渔业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的渔业安全治理体系。
工作内容:
1.学习贯彻新规定。学习贯彻《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待出台)等新规,厘清渔业安全管理职责边界和权责清单,明确船籍港和靠泊港的管理职责。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省农发中心,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2.修订完善相关规定。修订完善《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理顺渔业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的渔业安全治理体系。
完成时限:3.健全渔业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统计相关规定。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健全渔业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制度,强化应急值班信息报告和事故统计的时效性、准确性。理顺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事故调查、处理和调解程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重点任务十一:强化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加大渔港基础设施建设和渔船安全、消防、救生及通信导航等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力度,切实提升渔港安全停泊避风能力和渔船安全适航水平。
工作内容:积极争取资金推动所属渔港建设,加大渔港升级改造和整体维护,加强渔船安全设施设备配备。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责任单位:省农发中心,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重点任务十二:提升渔业应急能力。健全应急管理机制,推动各地行业应急管理融入地方应急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强化非预设场景应急演练和实战演练,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工作内容:
1.强化渔业应急值守。加强渔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推进渔业安全应急中心建设,推动设立全国统一的 “ 123 * * ”渔业应急值守电话,常年坚持渔业24小时应急值守,强化对高危渔船、涉外渔船的重点管控。
完成时限:2022年底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2.开展渔业安全应急演练活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安排,2年内至少开展一次渔业安全应急演练,提升渔业安全应急管理能力。
完成时限:每年9月底
责任单位:各市农业农村局
3.加强渔业安全事故调查专家队伍建设。更新完善《辽宁省渔业安全事故调查专家库成员名单》,组织开展重大渔业安全事故调查,收集编撰安全事故经典案例,开展安全事故报告案卷评查和警示教育宣传,充分发挥智囊功能,及时化解矛盾纷。
完成时限:2020年至2022年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配合单位:省农发中心,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4.推广应用渔业安全事故直报系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推广应用渔业安全事故直报系统,实现渔船“全天候、全时段、全区域”监管,确保险情事故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
完成时限:2021年至2022年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省农发中心,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重点任务十三:完善渔业风险保障体系。鼓励发展渔民互助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渔业保险,推进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在渔业领域全面实施,指导渔业保险规范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在推进 产业发展、安全管理和防灾减灾中的机制优势和渔区经济社会“稳定器”“安全阀"的重要作用,有效防止渔民因灾致贫返贫。
工作内容:
1.加强行业指导。履行好行业指导职责,搞好服务。指导渔业互保协会开展安全教育、防灾减损和困难帮扶等公益服务,充分发挥保险在推进渔业产业发展、安全管理和防灾减灾中的机制优势和重要作用。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2.推动实施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要加强专题研究,努力推进“渔业安责险”全面实施。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加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将相关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要按照《实施方案》总体安排,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表、责任人,层层抓好落实,切实完成各年度各重点领域工作目标。省厅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名单附后),加强统筹协调,开展巡查督导,推动工作落实。
(二)强化工作督导。要加强工作监督指导,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随机抽查和督导督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报送机制,明确信息报送时间节点,每个季度要以信息专报的形式向省厅报送专项整治落实情况与下一阶段工作计划,确保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限完成的,也要报省厅备案。
(三)加大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力量宣传渔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重大风险排查、隐患治理和专项整治活动中,要主动联系媒体,揭露一批长期影响渔业安全的“顽疾”,曝光一批违规作业渔船船东,形成威慑作用,切实营造安全氛围。同时,要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和好的经验做法,加强总结评估、复制推广应用,形成工作机制,大力推进辽宁渔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辽宁省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领导机构成员名单
组 长:陈 健 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副组长:敖凤玲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一级巡视员
宋耀华 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周晨阳 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付 欣 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
刘林林 农业安全生产处处长
林 军 省港苗中心主任
各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工作专班:
负责人:刘林林 农业安全生产处处长
付 欣 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
成 员:叶保民 农业安全生产处二级调研员
高广斌 省港苗中心副主任
刘 昕 省港苗中心副主任
王建芳 省港苗中心科长
蔡 迪 农业安全生产处四级调研员
张 铄 渔业渔政管理局主任科员
王 丹 农业安全生产处主任科员
召集人:董军会 农业安全生产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