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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百六十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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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06-04 02:47:21 来源9a href="http://www.hppc.gov.cn/p/25488.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349
核心提示:《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修订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百六十八号(/td>
发布日期 2020-06-04 生效日期 2020-06-0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其中修订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div>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放管?rdquo;改革精神,维护法制统一,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作出修攸/div>
  (一)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ldquo;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病历等身体状况材料,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rdquo;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适龄儿童、少年随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教育的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div>
  流浪未成年人、集中供养孤儿由所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送其入学?rdquo;
  (三)将第二十三条中?ldquo;县级人民政府修改?ldquo;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iv>
  (四)将第三十三条中?ldquo;教育、公安、工商行政、文化、交通、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修改?ldquo;教育、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div>
  二、对《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作出修攸/div>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中?ldquo;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rdquo;修改?ldquo;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rdquo;、/div>
  (二)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ldquo;(二)经济困难承诺书、/div>
  第二款修改为?ldquo;经济困难承诺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rdquo;
  (三)将第二十二条中?ldquo;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出具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rdquo;修改?ldquo;无须出具经济困难承诺?rdquo;、/div>
  (四)将第二十三条中?ldquo;有关证明材料修改?ldquo;有关材料、/div>
  (五)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div>
  三、对《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作出修攸/div>
  (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ldquo;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向住所地乡镇、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乡镇、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核实后,予以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rdquo;
  (二)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ldquo;并出示相关证?rdquo;、/div>
  四、对《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作出修攸/div>
  将第十七条中?ldquo;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资?rdquo;修改?ldquo;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应当提交或者提请许可机关核实下列资?rdquo;、/div>
  五、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攸/div>
  将第十条修改为: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在异地居住的,应当到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按照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rdquo;
  六、对《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作出修攸/div>
  (一)将第五条第六款修改为:个人所有的林木,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抵押?rdquo;
  (二)将第六条中?ldquo;跨地、市、州、县?rdquo;修改?ldquo;跨市(州)、县(市)的、/div>
  (三)将第十二条中的计划部门修改?ldquo;发展改革部门、/div>
  (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rdquo;
  (五)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ldquo;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各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实行分级控制、分项管理。各项采伐限额指标,不得互相挪用?rdquo;
  (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ldquo;采伐林木,依法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rdquo;
  (七)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删去其中的大面?rdquo;、/div>
  (八)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ldquo;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rdquo;
  (九)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dquo;
  七、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作出修攸/div>
  (一)将实施办法中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rdquo;修改?ldquo;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rdquo;、/div>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rdquo;
  (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ldquo;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集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的种子以及珍稀、濒危树种种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倍以?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dquo;
  八、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作出修攸/div>
  (一)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ldquo;凭户籍证?rdquo;以及第三款中?ldquo;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div>
  (二)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中?ldquo;向原单位提交本人生存的有效证?rdquo;修改?ldquo;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div>
  (三)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ldquo;处分、/div>
  九、废止《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div>
  十、废止《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div>
  相关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div>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地区9/font>湖北
标签9/font>地方性法?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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