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通知 (鲁农渔字?020?6?

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通知 (鲁农渔字?020?6?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04-29 08:44:50 来源9a href="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004/t20200428_3380296.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849
核心提示:为及时掌握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情况,做好水生动物疫病风险预警和防控,避免发生区域性重大水生动物疫情,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农业农村部印发了?020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农渔发?020?号)。为确保监测工作圆满完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鲁农渔字?020?6叶/td>
发布日期 2020-04-28 生效日期 2020-04-28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检验检?/td>
备注 附件
附件1做好2020国家级监浊/div>
附件2山东省国家级监测点备案表
各市渔业主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掌握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情况,做好水生动物疫病风险预警和防控,避免发生区域性重大水生动物疫情,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农业农村部印发了?020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农渔发?020?号)。为确保监测工作圆满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一、监测任务。主要对我省鲤春病毒血症SVC(鲤鱼、锦鲤或金鱼,不允许采取鲢、鳙、鲫鱼样品)、草鱼出血病(草鱼和青鱼)、锦鲤疱疹病毒病(鲤鱼和锦鲤)、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鲑鳟鱼类)、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海水鱼)、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鲫鱼)、罗非鱼湖病毒病(罗非鱼)、虾白斑综合征、虾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等9种疫病进行专项监测。主要任务分解见附件1、/div>
二、样品点设置。各市渔业主管局要严格按照任务要求,合理布设监测样品点,确保样品点具有连续性、代表性,省级及以上原良种场、省级增殖站、近3年出现过阳性结果的单位为必检单位,各必检单位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许可的生产品种在9种疫病之列的也必须抽检,样品点的设置要于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相结合、/div>
三、样品要求。每种疫病在同一时间在一个监测样品覆盖点只能采集1个样品,避免重复采样。每个样品采集鱼(虾?50尾,必须监测水产苗种,成品阶段不得抽检(发生明显症状除外)、/div>
四、职责分?/div>
各市渔业主管局要明确专人负责疫病防控工作,合理设置监测点,填写监测点备案表(附?),扫描件于5?5日前报采样单位邮箱;要配合采样单位做好采样工作,确保样品质量符合要求;要按照法定程序报送疫情,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组织做好阳性场处置和突发疫情处置、/div>
采样单位负责样品采集和运输,做好与检测单位的沟通和衔接,确保检测工作顺利完成,将监测分析结果报告我厅;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监测点、市级渔业主管局;对出现阳性样品的监测点,指导其对阳性样品同池(或同区域)的养殖对象进行隔离并限制流通,必要时依法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溯源工作,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及时将采样信息、处理结果和调查情况上传至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如接到养殖户、诊疗机构等发现水生动物异常情况报告后,应设立临时监测点开展应急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div>
检测单位按照规定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对阳性样品进行基因测序并将阳性样品送相应疫病参考实验室备份(或直接将阳性样品送相应疫病参考实验室测序、备份);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反馈省海洋生物研究院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按照国家对病原微生物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实验室管理、病原体保存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确保生物安全、/div>
五、采样单位。经商议,本年度采样工作委托省海洋生物研究院病害防治实验室负责、/div>
联系人:许拉
邮箱:gene05@163.com
联系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游云?叶/div>
联系电话?532-82688544 18561729912
附件?.2020年山东省国家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任务分解表
2.山东省国家级监测点备案表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