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整理汇总、逐条分析,采纳或部分采纳有效意见18条,包括进一步细化培训要求、明确快检阳性结果的法律效力等。未采纳意见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规范主体问题,有建议增加食品生产企业。由于食品生产环节的快检主要用于企业原料质量控制、出厂检测等,而《意见》主要规范监管部门和市场开办者食品快检、信息公布、核查处置等行为,与食品生产企业内部质控行为不同,所以规范对象没有食品生产企业;二是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有建议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十八小时内申请复检,不符合〉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
食品安全泔/strong>》规定的四小时内申请规定;三是有建议?ldquo;食品快速检?rdquo;改为食品快速检验检?rdquo;,《意见》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内容,统一?ldquo;食品快速检?rdquo;;四是提出了《意见》具体操作建议,如人员培训主体、信息公布的规范内容等。将出台具体的食品快检规范、人员培训手册、食品快检验证规范、食品快检信息公布要求等配套操作规范要求,《意见》将不再具体写、/div>
下一步,将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要求,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将按程序报批后发布实施。希望社会各界继续积极关心支持市场监管总局工作、/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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