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服务保障复工复产的通知 (市监特设?020?4?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服务保障复工复产的通知 (市监特设?020?4?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04-16 01:51:53 来源9a href="http://gkml.samr.gov.cn/nsjg/tzsbj/202004/t20200416_314296.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市场监管总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797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持续深化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服务保障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市监特设?020?4叶/td>
发布日期 2020-04-16 生效日期 2020-04-16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就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当前全国正在复工复产,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分区分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0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就统筹做好当前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工作、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出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坚决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营造安全稳定环境,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9/div>
一、勇于担当负责,切实担负起保安全、护稳定的政治责仺/div>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当前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成效、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恢复的关键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复杂性,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务必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以更加扎实有力措施加强安全风险研判、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全力维护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稳定,更好服务保障复工复产、/div>
二、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持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总局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前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对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检查,要强化组织领导,把解决问题、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作为隐患排查治理的关键。要发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作用,分析复工复产可能带来的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监管、精准施策。要继续开展客运架空索道隐患排查治理,做好大型游乐设施乘客束缚装置隐患整改,巩固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液化石油气气瓶专项治理成果,继续提升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div>
三、加大执法与服务力度,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安全稳定环墂/div>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的关系,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要组织技术力量加强指导,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化解消除;对于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的,要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改,并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受疫情防控影响,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无法及时安排换证考试的,发证机关可依申请延长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证书有效?年。要充分发挥系统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支撑和公益性保障作用,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rdquo;主题教育成果,增强服务意识,依法施检、公正施检,对无故推诿、拖延、刁难以及违反廉洁纪律、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div>
四、加强应急管理,妥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应急意识,严格落实在岗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总局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置,做到反应灵敏、处置果断,有效防范事态恶化,努力把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恶劣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切实维护社会稳定、/div>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方式:陈辉 010-82262893、/div>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厄/div>
2020??4?/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特种设备市场监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