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食品审评中心特殊食品产品配方内审工作正常进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全面保障复工安全

食品审评中心特殊食品产品配方内审工作正常进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全面保障复工安全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13 17:16:50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  浏览次数:1817
核心提示: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食品审评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党组有关决策部署,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全力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平稳实现全面复工,坚决夺取疫情防控和高质量完成今年工作任务的双胜利!在审评工作方面,为避免聚集,暂停了专家审评会和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内审工作仍正常进行。目前已配合相关业务司局完成了境外拟捐赠进口苯丙酮尿症患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技术审评。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食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党组有关决策部署,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全力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平稳实现全面复工,坚决夺取疫情防控和高质量完成今年工作任务的双胜利!
 
  一、认真开展学习,坚定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必胜信心
 
  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心党委采用以线上学习为主的方式开展学习活动,通过“党委理论学习”“友爱中保”微信群,以及各支部学习交流群,第一时间转发并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同时也加强科学战“疫”宣传教育,推荐宣传安全消毒、疫情防护等科普知识文章30余篇,普及科学防疫知识,稳定职工情绪。通过一系列的跟进学习,中心干部职工提高了政治站位和自我防护的意识、能力,坚定了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必胜信心。
 
  二、坚持守土有责,关爱干部职工,联防联控各项措施顺利推进
 
  中心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作为根本依据和行动指南,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对防疫工作的有关部署,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落实联防联控各项举措,保障复工后的疫情防控工作力度不减。工作期间要求佩戴口罩,进入办公区域前测量体温,将集中就餐转变为发放盒饭分散就餐,重点部位加强消毒,实施职工及其同居人群的体温情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配合工作园区做好“北京健康宝”app电子化管理等。截至目前,中心疫情防控工作稳步进行,平稳实现全面复工。
 
  三、保持警惕,杜绝松懈,持续抓好疫情常态化防控,确保业务工作稳步推进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巩固,复工复产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恢复。同时,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显著增多,防范疫情输入压力不断加大,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心持续抓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这个大前提,有序推进特殊食品的受理及审评工作,力争把疫情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在受理工作方面,中心主动作为,及时调整受理方式, 提高工作效率,针对疫情期间相对人受理需求加强解释,确保特殊食品受理咨询等工作不断不乱。在审评工作方面,为避免聚集,暂停了专家审评会和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内审工作仍正常进行。目前已配合相关业务司局完成了境外拟捐赠进口苯丙酮尿症患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技术审评。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面对这次的疫情大考,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将会坚持底线思维,继续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扎实落实防疫工作,抓好各项业务工作,做到“两手抓、两不误”,确保业务工作不断不乱,努力完成今年工作目标任务,保障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坚决打好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为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贡献力量!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2 second(s), 12 queries, Memory 4.64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