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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的通知 (闽市监商标?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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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04-08 10:49:23 来源9a href="http://scjgj.fujian.gov.cn/zfxxgkzl/xxgkml/qtygkdzfxx/202004/t20200408_5293852.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733
核心提示: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的通知》等规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的通知,就市场主体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工作进行通知、/div>
发布单位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闽市监商标?020?8叶/td>
发布日期 2020-04-01 生效日期 2020-04-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附件 《福建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td>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9/div>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保函字?019?105号)精神,我省从2020?月至2021?2月,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核准改革试点,省内市场主体需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审查、核准。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的通知》等规定,现就我省市场主体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工作通知如下9/div>
一、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条仵/div>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的,可以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市场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1.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div>
2.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
3.产品有已批准发布的相关标准、/div>
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近三年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div>
(二)申报材斘/div>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见附件):/div>
2.产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的证明;
3.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div>
二、申报流稊/div>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向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市场监管机构(以下简称产地市场监管部门)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的纸质件(原件并加盖申请人印章,一式两份)、/div>
(二)产地市场监管部门初步审查。产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中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的,限定申请人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0个工作日内补齐;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收到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div>
对于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产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申请人补充材料时间),将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div>
(三)省市场监管局核准并公告。省市场监管局对产地市场监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使用专用标志规定的申请材料,在收到产地市场监部门报送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并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上公告;对不符合使用专用标志规定的申请材料,说明原因并在收到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退回产地市场监管部门、/div>
三、监督管琅/div>
(一)专用标志的印制与使用。印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图样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2019年第三三二号公告)的要求执行、/div>
(二)日常监督。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加强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管,建立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div>
消费者、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可以对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专用标志的,可以向产地市场监部门举报、/div>
(三)退出机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审查主体,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省市场监管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div>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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