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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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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22 11:12:02  来源:延边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28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全州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现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延边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延边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1-21 生效日期 2021-01-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为切实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全州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现通告如下:
 
    一、从州内口岸进口的冷链食品货物必须进入“集中监管总仓”,逐件进行预防性消毒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待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二、域外进口的冷链食品货物,凡不能提供货物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以下简称“双证”)的,一律不得输入延边境内。通告前已进入延边境内且无双证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由货主主动申报,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逐件货物开展预防性消毒和核酸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三、以进口冷链食品(含初级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审核原料双证,确保原料逐件核酸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车间生产加工。
 
    四、凡在延边境内有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食品货物,同批次食品货物一律无害化销毁处理。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将相关信息如实录入“吉林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并亮“码”销售。
 
    六、涉及进口冷链食品运输、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单位,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为从业人员提供防护保障并定期组织开展核酸检测。
 
    七、上述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对拒不执行相关规定造成后果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延边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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