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商务 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的紧急通知 (商办建函?020?3?

商务 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的紧急通知 (商办建函?020?3?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03-24 03:19:49 来源9a href="http://jjs.mof.gov.cn/tongzhigonggao/202003/t20200323_3486775.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财政?/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89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效益,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的紧急通知》、/div>
发布单位
商务?财政
商务?财政?/div>
发布文号 商办建函?020?3叶/td>
发布日期 2020-03-23 生效日期 2020-03-2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2019年,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的通知》(财办建﹝2019?9号,以下简称《通知》),在两年内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深入对接,构建农产品现代供应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效益,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9/div>
一、高度重视,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做好应急保供工佛/div>
农产品批发市场、生鲜超市、菜市场、农产品仓储物流企业等流通企业是疫情防控期间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促进价格稳定的重要载体。各地要在《通知》基础上,根据本地疫情防控需要,视情增加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的方向,中央财政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向在疫情防控中承担保供任务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倾斜,支持做好货源组织、储备和对接调运,确保蔬菜等重要农产品供应链不断链,切实保障市场供应、/div>
二、因地制宜,科学制定资金支持方案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019-2020年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农商互联工作事项中合理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保供工作,相关资金不受《通知》中70%资金比例用于支持产地商品化处理设施和农产品冷链物流的限制。支持方向主要包括农产品流通企业在承担保供任务中发生的运费、租金、保供储备、冷链、防疫以及供应链中断恢复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补贴,具体支持方向、方式、比例及标准由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有关支持方案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div>
三、突出重点,切实发挥保供作用
中央财政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保供,目的是调动农产品流通企业积极性,做好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工作。各地要认真制定支持方案,重点支持有较强实力,疫情防控期间发挥保供作用大,尤其是对湖北、广东、浙江等保供任务较重的地区发挥突出作用的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在应急需要时及时拨付使用,务必保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此前已经确认支持的农商互联项目和资金,继续按照《通知》要求执行、/div>
各有关省份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全力支持、引导农产品流通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保供工作,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上报、/div>
联系人: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9/div>
电话?10-85093691 010-85093664
传真?10-85093695
Email:jsbiaozhunchu@mofcom.gov.cn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9/div>
电话?10-68552794 010-68552524
传真?10-68552578
Email:mof_syc@126.com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0??1?/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资金感染体系农产?nbs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