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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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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03-18 11:13:53 来源9a href="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0/content_60569.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海关总署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771
核心提示: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1999-10-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17-12-07
属?/th> 规章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废止依据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5509.html" target="_bla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font-family: Verdana, Arial; text-size-adjust: none; color: rgb(0, 102, 153); font-size: 16px;">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234?
第一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 本办法中?ldquo;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div>
第三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业务,双方应当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div>
第四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双方应当遵守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企业、/div>
第五 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应当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报表》(格式见附?,以下简称《申报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办理异地加工手续、/div>
第六 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在办理异地加工手续时,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格式见附?,以下简称《回执》)。经核实合同执行情况正常的,在《申报表》(一式二联)内批注签章,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一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div>
第七 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凭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申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手册设立手续。由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的,应当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div>
第八 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照其中较低类别采取监管措施。如果需要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付备案进口料件税款等额的台帐保证金。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div>
第九 异地加工贸易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遇有走私违规行为或者无法正常核销结案的,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应当负责将台帐保证金转税和罚款。台帐保证金转税数额不足的,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负责向经营单位追缴税款,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应予协助、/div>
第十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违规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在执行本办法和海关各项规定时,负有共同责任。对其违法行为,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追究法律责任、/div>
第十一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关区,但是属于同一法人开展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办理、/div>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div>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div>
附件:(略)
地区9/font>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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