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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变更注册后产品配方和标签更替问题的复函 (市监特食函?0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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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03-16 01:52:57 来源9a href="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tssps/art/2023/art_87bd7df2979d408b9152ae9dd8ffe5a4.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258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变更注册后产品配方和标签更替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市监特食函?020?48叶/td>
发布日期 2020-03-16 生效日期 2020-03-16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9/div>
你局《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变更后产品配方和标签更替时限的请示》(沪市监特食?019?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9/div>
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 食品安全泔/strong>》〉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25713.html" target="_blank">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泔/strong>》的有关规定,在保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前提下,为节约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费,产品配方和标签变更注册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相应更替。产品配方和标签更替后,申请人应当停用原配方和标签,并将有关情况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产品配方和标签更替前生产的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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