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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打击“炒猪”行 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的通知 (农办牧?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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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03-13 09:37:36 来源9a href="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syj/202003/t20200312_6338763.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农业农村?/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815
核心提示:我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部分地区出现“炒猪”行为,严重影响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正常开展,严重破坏生猪生产恢复秩序,严重损害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恢复生猪生产,严厉打击“炒猪”行为,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div>
发布单位
公安?农业农村
公安?农业农村?/div>
发布文号 农办牧?020?叶/td>
发布日期 2020-03-09 生效日期 2020-03-0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附件:农办牧?020?叶/td>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公安局9/div>
  我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部分地区出?ldquo;炒猪行为,严重影响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正常开展,严重破坏生猪生产恢复秩序,严重损害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恢复生猪生产,严厉打击炒猪行为,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div>
  一、加强行刑衔接,加大?ldquo;炒猪行为的打击力?/div>
  各地农业农村、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研判会商等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运输、屠宰病死猪,恶意传播动物疫病,随意散播疫情谣言等违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形成监管及侦查打击工作合力。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梳理,认真组织核查;通过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接访举报等方式,对辖区内是否存?ldquo;炒猪团伙?ldquo;炒猪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生猪养殖、经营、运输、屠宰环节发现的炒猪行为线索坚决严肃查处;发现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对农业农村部门移送的案件、通报的线索,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审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坚决一查到底;对涉及黑恶势力的,坚决做到除恶务尽、/div>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关键环节监管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疫情排查和处置,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立即采取控制措施,规范做好病死猪的登记和处置;要严把屠宰入场关,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证物不符的,要依法处理;要严格病死猪收集、暂存、转运、处理管理,建立规范的台账制度,防止病死猪外流;要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户基本信息、免疫信息与电子出证系统对接,严把产地检疫出口;要积极推进将生猪屠宰场入场信息及时录入电子出证系统,逐步建立动物检疫证明核销机制、/div>
  三、广泛宣传动员,形成强大工作声势
  各地要加大对打击炒猪的宣传力度,采取明白纸、告知书、约谈、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对辖区内涉及生猪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督促落实主体责任;要及时总结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提高公众?ldquo;炒猪?rdquo;危害严重性的认知,营造全民防炒猪?rdquo;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舆论氛围、/div>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0???/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农业养殖生猪养殖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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