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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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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09 17:32:53  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59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及我市自查梳理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北海市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北政办〔2020〕11号
发布日期 2020-03-09 生效日期 2020-03-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3月4日
 
    北海市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及我市自查梳理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及北海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大力推进生态立市战略,以维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为重点目标,以解决督察反馈生态环境问题为契机,动真碰硬、科学施策、精准发力、标本兼治,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做好污染风险防控,持续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让良好生态成为人民生活质量的增长点、成为展现北海美丽形象的发力点。
 
    二、整改原则
 
    (一)始终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和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和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和根据市政府专项工作布置会议部署自查梳理的生态环境问题,做到坚决整改、全面整改、彻底整改。坚持管地方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压紧压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
 
    (二)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理。对13个仍在推进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44项整改措施(附件1),2019年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我市的15个问题(具体整改要求以市委、市政府印发实施的整改方案为准),以及我市自查梳理的由17个部门牵头统筹推进的全市14类生态环境问题151项整改措施(附件2)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逐一细化整改措施,逐项明确整改责任,督办落实,整改销号。坚持实事求是,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长期坚持;对需要阶段推进的,立即着手、抓紧整改、稳步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对需要长期整治的,按照整改方案持续发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整改工作有力有效推进。对办理完结的整改事项,及时报送处理结果,按有关程序进行销号。
 
    (三)坚持标本兼治,全面推进。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在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视和推进力度、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加快大气污染防治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科学有效的整改措施,做到标本兼治、点面结合、系统发力。
 
    (四)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市级自查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纳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局,与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落实“五大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等工作结合起来,与自治区“十三五”及各项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重点项目、重要治理工程结合起来,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以督察整改推动工作,以工作成效检验整改成效,切实把督察成果运用好、巩固好。
 
    三、整改目标
 
    (一)全面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对中央环保督察、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市本级排查梳理的生态环境问题,各责任单位要做好问题整改任务分解,实行销号管理;建立整改问题的任务、措施、责任、时限计划清单,规范台账、跟踪督办,层层抓好落实;牵头单位建立健全月报、季报、督办、通报以及专项督查、专案盯办、领导督办等工作机制,切实形成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的强大合力,推动我市整改工作全面落实。
 
    (二)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全面完成“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各项约束性指标和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到2020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自治区下达的考核目标94.2%,大气污染物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31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不高于48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7年分别减少3%和5%。到2020年底,水环境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南流江南域和亚桥断面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西门江和白沙河水质稳中有升,独流入海流域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上级考核要求;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不降;南流江总江口和洪潮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地下水水源水质保持不退化。城镇污水收集率不断提高,全面完成黑臭水体治理任务。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的考核要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三)完善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全面落实河长制;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践探索;修订《北海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及《北海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执行情况考核方案》,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并强化制度执行。结合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以问题为导向,举一反三,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建设,严防问题反弹。完善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及考核机制,杜绝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现象。努力构建各级党委、政府统领全局,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环保大格局,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四、主要措施
 
    认真对照中央环保督察、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市本级排查的生态环境问题,制定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持续推进任务清单、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及我市自查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任务清单,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责任单位、督办领导、整改时限。各牵头单位强化主体责任,制定整改推进实施方案,针对问题和措施细化具体工作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人,确保每个问题整改能有序推进,按时按质完成。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1.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统筹谋划,继续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重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积极推广利用清洁能源,大力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强化面源污染协同管控,强化城区道路和建筑施工等扬尘整治,开展重型柴油车排气整治,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开展秸秆禁烧、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2.坚决打赢碧水保卫战。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水资源保护,全面推进河长制,加快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加快城镇水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工业污染源和工业园区监管,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科学规范,镇级污水处理厂达到负荷率考核要求。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积极开展船舶污染治理和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加强江河湖库水生态环境保护。开展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治理,全面完成入海(河)排污口整治,黑臭水体治理,城镇污水厂达标排放,切实保护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强化饮用水源地管理,确保问题不反弹。
 
    3.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2020年底前掌握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北海市重点行业企业地块污染地块清单和优控名录。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农用地分类清单。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条件,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加强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建成铁山港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
 
    (二)坚决抓好突出环境问题整改
 
    1.各牵头单位要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抓到底”要求,对照督察反馈意见及问题清单逐条细分,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提出具体详细的整改措施、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通过督察整改,切实解决一批突出环境问题。
 
    2.组织开展全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专项行动。各责任部门要根据市政府专项工作布置会议部署要求,以问题整改为契机,对负责整改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大排查、大整治、大扫除,不留死角,紧盯中央和自治区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明显的突出环境问题,逐件落实责任,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推进整改落实到位,杜绝反弹,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三)严格生态环境执法
 
    进一步理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机制,理清各部门职责,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职能和作用,提高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能力,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提升环境资源司法水平,查办一批典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重点打击偷排偷放污染物、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固体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工业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按日计罚,直至停产整顿;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一个领导机构抓到底,中央及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和市本级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统一由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北海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指挥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各工作组对应抓好各级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推进工作。实行一套问题清单改到底,编制北海市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系列清单,将中央、自治区、市本级三级生态环境问题统一纳入清单管理,逐一整改推进落实,问题涉及到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整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层层明确,压实到位。实行一项资料系统跟到底,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合各级问题整改报送渠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组织各责任单位将各级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进展和台账资料通过一项网络资料系统进行报送,提高报送效率,确保每个问题整改进展和台账资料报送进度能够做到及时跟办进展随时查询,人员调整信息及时更新。
 
    (二)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力度,积极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近岸海域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城乡污水垃圾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加大治污投入,改造治污工艺和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强化环境监管职能;结合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应急机构能力建设,加快实现生态环境监管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严格督办验收和绩效考评
 
    建立市领导分片督导、市直部门督办和县(区)级人民政府自查相结合的督办机制,自上而下全面加强整改工作督办,实施挂图作战。同时严格验收标准和程序,完善验收、销号制度,制定整改工作验收、销号办法,层层把关,杜绝书面验收、纸面销号。全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整改任务,组织制定具体的整改推进实施方案,逐条细化整改措施,在本方案和《北海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每月调度整改进展,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公开一个,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整改任务,各责任部门将每月进度报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自治区、市级自查三级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列入市绩效专项工作指标进行考评。
 
    (五)严肃责任追究
 
    有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任务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在整改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导致整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度滞后,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强化信息公开
 
    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按要求及时公开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整改成效,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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