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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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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02 17:03:41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83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安排,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制定以下措施。
发布单位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2-22 生效日期 2020-02-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安排,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行网上办理
 
    1. 运用“渝快办”、开办企业“一网通”等平台网上受理企业注册登记申请,新增本市企业法人股东投资新设公司“无纸化”办理功能,推进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掌上办”。通过寄递、自助机领取等方式发放营业执照,提供全程“无纸化”“零接触”办理途径。
 
    2. 运用“渝快办”等平台网上受理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加快电子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发,推广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和运用。
 
    3. 全面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办理、邮寄办理,采取延期评审、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进行评审。
 
    4. 暂停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实地核查等现场鉴定评审,已受理申请或者新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现场评审,改由通过电子材料网上预审、延期评审、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进行。
 
    二、实行容缺受理
 
    5. 对具备申办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除外)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但企业暂不能提交1年内符合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的,经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交后,直接审批发证。
 
    6. 申请变更、延续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且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设备布局、标签说明、技术要求等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经企业承诺后,免于现场核查,直接审批发证。对食品相关产品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大米、挂面、小麦粉、咖啡及其制品等低风险食品开展告知承诺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
 
    7. 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增加网络食品销售,特殊食品经营者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增加网络食品销售,经申请者承诺后免于现场核查,网上申报材料齐全的,受理当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采取预约或寄递方式发证,待疫情解除后补交纸质申报材料及告知承诺书。属于重庆自贸区范围的,在注册登记环节一并完成食品经营备案。
 
    8. 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除预包装食品外还从事散装食品(不含直接入口食品)销售,经申请者承诺后免于现场核查,网上申报材料齐全的,受理当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采取预约或寄递方式发证,待疫情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核查,补交纸质申报材料及告知承诺书。
 
    9. 餐饮经营者申请变更及增加网络食品经营的,经申请者承诺后免于现场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当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0. 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三、开辟快速通道
 
    11. 推行企业登记事项预约办理,公布各区县市场监管局登记机构咨询预约电话,对确需现场办理或紧急办理的事项实行电话预约,指导企业快办快结、即办即走。
 
    12. 对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生产销售企业登记事项实行特事特办,积极提供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必要时上门服务,第一时间了解企业需求、安排专人跟踪、办好营业执照。
 
    13. 对医用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生产许可和检验检测等实施特别措施,实行应急审批,合并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证检查流程,同步执行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同时认可企业的部分自检报告。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经现场确认后,立即办理产品注册和发给生产许可证。符合条件的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立即办理经营备案。
 
    14. 对疫情防控所需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申请,在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加快审评审批。对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由市药监局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充分释放产能,全力保障临床供应。
 
    15. 对红外体温计新产品的生产企业,已通过医疗器械注册检验且声明产品符合红外体温计型式评价大纲要求的,先行颁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号,待实施型式评价试验合格后换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计量行政许可审批时限压缩一半。
 
    16. 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全程指导协助,并按程序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优先审查。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将专利权质押登记办理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在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现行支持政策基础上,新增对科技型企业申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提供应急转贷服务。
 
    17. 对涉及疫情防控工作的地方标准,优先立项和审查,优先批准发布。为抗疫企业开通商品条码办理快速通道,实现当天申请当天办结。
 
    四、放宽许可期限
 
    18. 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依法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
 
    19. 疫情期间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除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顺延到疫情解除后第30天止,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必要时由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为获证企业出具有效期顺延证明。
 
    20. 疫情期间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必要时由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为获证企业出具有效期顺延证明。
 
    21. 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许可证书过期的,许可单位和作业人员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可以重新提交换证申请。
 
    22. 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23. 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因疫情影响延误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当事人可以自疫情解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因疫情影响延误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疫情解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权利。
 
    五、优化技术服务
 
    24. 围绕复工复产、防疫安全、产品质量等,指导社会团体、企业制定和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对到期需要验收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可根据情况延期开展。
 
    25. 建立完善防疫用品国内外标准专题数据库,收集整理标准信息,及时公布标准题录,为社会提供网上查阅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助推复工复产企业实现防疫控制和精细化管理。
 
    26. 开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绿色通道。疫情期间,对市内企业到期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企业申请并自行核查后,可将强制检定周期延长到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
 
    27. 加强计量科普宣传工作,指导红外测温仪等体温检测设备的正确使用。对主动申请将体温检测设备送到计量技术机构检定的使用单位,力争做到随送随检、立等可取;对机场、车站、码头等单位安装使用的固定式体温筛查检测设备,上门开展检定和校准服务。
 
    28. 向社会公布具备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疫情防护产品质量和消毒效果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引导认证机构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技术服务,开辟线上咨询、受理、评价等综合服务通道,采取线上认证申请受理、延期现场审核检查、优先安排3C认证等方式进行办理。提高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证明办理效率,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急需产品,其办理时限缩减至1个工作日内。
 
    29. 疫情解除前,市计量质检院对送检的测温仪免收检定校准费用,对复工复产企业送检的计量器具和质检类产品样品按50%收取检验检测费用,对特别困难的小微企业再适当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对湖北省企业免收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费用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用。
 
    30. 疫情解除前,市特检院对复工复产企业按50%收取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对湖北省企业免收各类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
 
    31. 疫情解除前,市质量标准化院免收防疫用品相关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标准翻译费用,并密切跟踪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信息,免费发送WTO/TBT通报咨询,为我市出口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服务。
 
    32. 建立疫情防控产业专利导航功能性平台和专题数据库,免费向抗疫市场主体开放,重点为疫情防控急需药品和产品的研发立项、研发实施、成果应用以及国内外高价值专利引进转化、合作研发、委托加工、物资采购等提供知识产权导航、检索和专业咨询的伴随式服务。
 
    六、实施包容监管
 
    33. 疫情期间和疫情解除后2个月内,对检查中发现已获得健康证明的食品从业人员未重新进行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的,市场监管部门免予行政处罚。
 
    34. 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加快核查,尽量规范,暂缓处置。
 
    35. 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区别情况,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无法提供纸质申请材料的,由区县市场监管局做好记录,实行“先移后补”,待疫情解除后补交移出申请书、实地核查表、财务报表等;对因未按期限公示年报或即时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网上核对是否补报年报、是否补充即时信息、是否更正公示信息等情况后即可办理;对因在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核对是否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收取企业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承诺书后即可办理。
 
    36. 因非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纳入信用记录,复工复产企业申请信用修复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修复。
 
    37. 对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及时修改企业注册登记系统经营范围数据库,调整经营范围标准,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38. 采取警示提醒、约谈告诫、双随机检查等措施,对涉及疫情防控、安全保障等重点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获证企业实施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在渝认证机构强化认证主体责任意识。
 
    七、支持保供稳价
 
    39. 加大医用口罩、防护服等疫情救治所需重点医疗器械以及药品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不合格药械流入市场。
 
    40. 组织对采购进口、捐赠进口、出口转内销且未在中国注册的医疗器械和捐赠药品进行抽样检验,防止不合格药械进入使用环节。
 
    41.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将防护产品纳入重点产品监管目录,对卫生纸制品、日用洗涤用品实施监督抽查,计划安排不少于200批次;对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开展质量帮扶,对抽检不合格产品依法开展后处理工作。
 
    42. 根据复工复产需要,对春耕农资、成品油、学生用品、电线电缆等相关产品开展监督抽查。持续开展“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和危化品及包装物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43. 引导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保持合理价格水平。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坑农害农和各类消费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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