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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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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02-24 03:35:45 来源9a href="http://amr.qingdao.gov.cn/n28356084/n32567971/n32567978/200224101336030776.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869
核心提示: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食品销售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食品安全隐患,根据《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青岛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就落实“五个严格”,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监管工作进行通知、/div>
发布单位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2-10 生效日期 2020-02-1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局9/div>
  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食品销售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食品安全隐患,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 食品安全泔/strong>》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青岛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现就落实五个严格,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9/div>
  一、严格采购行为。食品销售者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把好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原料进货关,严禁购进无合法来源或者不可追溯来源的散装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散装食品和食品原料,应当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合法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购货凭证,并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div>
  二、严格人员管理。加大对散装食品销售人员和现制现售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监督食品销售者依法建立并执行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销售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防止患有卫生健康部门明确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业人员应佩戴口罩上岗,并按规定及时更换,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及时更换,进入工作场所前必须测量体温,发现有发热、咳嗽、咳痰、胸痛、胸闷、腹泻等症状的,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按照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进行登记、上报、就医、隔离等,在排除病毒感染前不得上岗、/div>
  三、严格经营条件。疫情防控期间,食品销售者应当定时对食品经营设施、设备进行消毒,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加强对销售的直接入口散装食品防护,使用加盖容器或者非敞开式容器盛放散装食品,或者将散装食品包装销售,以防止消费者直接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销售区域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消费者触摸等标识、/div>
  四、严格规范操作。现制现售食品销售者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一是确保食品烧熟煮透,减少供应冷食、生食的品种和数量。二是生熟食品容器分开使用、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生熟食品加工过程分开、冷食和生食专人制作。三是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要严格按规定清洗消毒后使用。四是食品、半成品、成品避免长时间裸露、阳光直晒、离墙离地、避免污染等,食品贮存采用保鲜膜覆盖或密闭容器等方法、/div>
  五、严格监督管理。各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排查风险隐患。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严格依法处置。对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8468.html" target="_blank">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侊/strong>》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div>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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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食品流通处 何振?nbsp; 电话?8866395352(/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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