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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实施第二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措施的通知 (宁市监发〔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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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22 19:55:56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浏览次数:123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切实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部署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第二批措施如下。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文号 宁市监发〔2020〕13号
发布日期 2020-02-21 生效日期 2020-0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切实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部署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第二批措施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
 
    对涉及生产许可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快捷办理,压缩审批时限。对具备生产条件但暂不能及时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
 
    对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鼓励其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二、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延续。
 
    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
 
    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积极引导经营者加强行业价格自律,积极参与“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行动,诚信经营。对企业轻微违法行为经提醒督促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最大限度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影响。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有效期满,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暂不列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严查乱收费乱涨价
 
    加强价格监管,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严格审查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确保不同市场主体的公平市场待遇。密切关注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价格动向,畅通12315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消费纠纷,化解价格矛盾;严厉查处口罩等防护用品、制作原材料和基本民生商品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五、优化标准供给服务
 
    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根据企业需要组织专家帮助制定企业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加快制定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供给;免费开展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等技术服务,免费提供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所需正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启动物品编码业务24小时快速响应,及时满足企业物品编码设计、印刷、续展、变更和注销等需求。
 
    六、减免技术服务收费
 
    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宁夏食品检测研究院、宁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宁夏纤维质量检测中心,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减少50%;委托送检的食品检验检测项目收费减少5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收费减少50%;免收纤维制品检验检测费用;免收人体红外线测温仪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费用;免收向疫区捐赠的食品检验检测项目费用,并开通绿色通道进行加急检验检测。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更好服务于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早日回归正轨。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0年2月21日
 地区: 宁夏 
 标签: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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