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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关于全面推广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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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0-02-21 04:52:57 来源9a href="http://gongbei.customs.gov.cn/shenzhen_customs/zfxxgk15/2966748/tzgg23/hggg82/2967836/index.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深圳海关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31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深圳口岸进出口货物通关时效,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现决定在深圳关区全面推广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通关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相关规定,深圳海关关于全面推广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的公告,就有关事项进行公告、/div>
发布单位
深圳海关
深圳海关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2-20 生效日期 2020-02-2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进出叢/td>
备注
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深圳口岸进出口货物通关时效,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现决定在深圳关区全面推广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通关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对于在深圳关区的进口货物,所有企业均可按?ldquo;提前申报模式报关;对于在深圳关区的出口货物,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均可按照出口提前申报模式报关,其中公路运输出?ldquo;提前申报适用于所有企业、/div>
二、申报要汁/div>
申报人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公告?014?4号)相关要求办理申报手续、/div>
三、容错机刵/div>
?ldquo;提前申报后修改进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div>
属于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情形的,报关单位可以自相关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关企合作平台(网址:http://jcf.chinaport.gov.cn/jcf)向海关申请复核,无需到现场提交纸本申请和相关说明材料。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记录予以更正,复核更正的报关差错记录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div>
特此公告、/div>
深圳海关
2020??1?/div>
地区9/font>深圳?nbsp;
标签9/font>跨境进出?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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