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认证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疫情控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在《关于近期认证机构认可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认可委(秘)〔2020〕10号)基础上,就疫情防控期间的认可工作及认可范围内的认证工作做出如下具体安排。
一、认可工作
(一)初次认可
疫情防控期间,认证机构可正常提交初次认可申请(包括分项认可制度和关键场所的初次认可申请)。CNAS的申请评审和文件评审照常进行。对于预访问、办公室评审和见证评审,CNAS将在疫情结束后与认证机构协商确定适宜的时间进行。
(二)例行监督评审
对于疫情期间应安排实施的例行监督评审,CNAS暂不派出认可评审组实施办公室评审,将以文件评审的方式进行。认证机构应至少向CNAS评审组提供以下电子版文件资料并配合评审组及时完成必要的远程沟通:
1.自上次监督以来认证机构变化情况;
2.内审档案;
3.管理评审档案;
4.疫情防控期间,认证机构为确保认证的有效性制定的认证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记录;
5.评审组抽取的认证档案和人员档案;
6.认证机构能力分析与评价系统的运行以及认证业务范围管理相关文件和记录;
7.国家及地方行政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8.申/投诉情况;
9.CNAS确认审核和专项监督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0.获证组织发生事故情况(质量、环境、安全、能源)等;11.认证认可要求转换的策划和实施的证据材料(必要时);
12.本年度被抽样的认证机构分场所的运行有关的文件;
13.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及评审组为确认受评审方能够按CNAS认可规范要求有效保持和运行其管理体系所需的其他文件。
评审中开出的不符合项,应按照CNAS-RCO1:2018中7.1.5的时限要求完成纠正措施验证。对于能够按照CNAS认可规范要求,有效保持和运行其管理体系的认证机构,CNAS将保持其认可资格,否则,将按CNAS-RCO2的相关要求做出处理。特定情况下,如果认证机构提出不适宜按照上述方式实施例行监督评审,CNAS将通过文件评审的方式来评审机构近期的变更情况、内审和管理评审实施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确定认证机构管理体系与CNAS认可规范的符合性和运行有效性。对于其管理体系符合CNAS认可规范要求并运行有效的机构,CNAS将疫情结束后尽快实施办公室监督评审。
(三)增加或变更认可业务范围评审
疫情防控期间,认证机构可正常提交增加或变更认可业务范围的认可申请。CNAS的申请评审和文件评审照常进行。对于见证评审,CNAS将在疫情结束后与认证机构协商确定适宜的时间进行。
(四)复评
疫情防控期间,认证机构可正常提交复评申请。CNAS的申请评审、文件评审、复评前评价正常进行。
在此期间,CNAS暂不派出认可评审组实施办公室评审。对于经评估认可证书有效期的连续性不受影响的复评项目,CNAS将在疫情结束后安排办公室评审。否则,CNAS将通过文件评审的方式来替代办公室评审。采用文件评审的方式来替代复评办公室评审的认证机构应至少向CNAS评审组提供以下电子版文件资料并配合评审组及时完成必要的远程沟通:
1.认证机构周期内的变化情况;
2.内审档案;
3.管理评审档案;
4.疫情防控期间,认证机构为确保认证的有效性制定的认证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记录;
5.认证机构能力分析与评价系统的运行以及认证业务范围管理相关文件和记录;
6.评审组抽取的认证档案和人员档案;
7.国家及地方行政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8.申/投诉情况;
9.CNAS确认审核和专项监督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0.认证组织事故情况(质量、环境、安全、能源)等;
11.认证认可要求转换的策划和实施的证据材料(必要时);
12.本年度被抽样的认证机构分场所的运行有关的文件;
13.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及评审组为验证受评审方的管理体系在整体上持续符合CNAS认可规范要求所需的其他文件。
评审中开出的不符合项,应按照CNAS-RCO1:2018中8.5的时限要求完成纠正措施验证。对于管理体系在整体上持续符合CNAS认可规范要求的认证机构,CNAS将更新其认可资格,否则,将按CNAS-RCO2的相关要求做出处理。
特定情况下,如果认证机构提出不适宜按照上述方式实施复评,CNAS将通过文件评审的方式来评审机构近期的变更情况、内审和管理评审实施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确定认证机构管理体系与CNAS认可规范的符合性和运行有效性。对于其管理体系符合CNAS认可规范要求并运行有效的机构,CNAS将延长其认可证书有效期6个月,并在疫情结束后尽快实施复评活动。
(五)认证认可要求的转换评审
疫情防控期间,认证机构可正常提交认证认可要求转换评审的申请,CNAS将采用文件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认证机构应按照CNAS的转换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版文件资料并及时完成必要的远程沟通。
(六)认可后的见证评审
疫情防控期间,CNAS暂不派出认可评审组实施见证评审。对于应在本年度实施的见证评审,CNAS将在疫情结束后与认证机构协商确定适宜的时间进行;本年度无法完成的,可在次年安排,但不应代替次年的见证。对于应在认可周期内完成的见证评审,考虑疫情影响,可根据资源情况灵活安排在认可周期内完成。
(七)认可决定
疫情防控期间,CNAS通常采用远程评定方式对认可评审组提交的有关电子版评审材料实施认可评定,作出认可决定,必要时,换发认可证书和/或证书附件。
(八)认证机构信息报送
疫情防控期间,认证机构应在每月5日前向CNAS报送的获证组织基本信息月报中,将本月受疫情影响的获证组织审核、证书有效期顺延等情况进行通报。具体方法是:针对自愿性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获证组织,认证机构除按“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http://report.cnca.cn)”要求填报实际发生信息外,在“备注”栏中写明“受疫情影响”;食品农产品认证获证组织信息情况请根据“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http://ffip.cnca.cn)”疫情通报要求进行填报。
(九)工作方式
疫情期间,请认证机构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微信等远程沟通方式与CNAS相关人员沟通、联系,办理有关认可业务。请认证机构尽可能提供电子版本的认可材料。
二、认证工作
(一)为保护认证机构和受审核方人员安全,有效控制疫情,同时确保认证有效性,认证机构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和CNAS认可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的认证工作实施方案,并根据认可规范的要求告知客户。CNAS将结合认可评审或特定需要时要求认证机构提供该方案。
(二)认证机构应关注疫情对获证组织的影响,在确保认证活动合规、有效、满足认可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条件及认证组织的实际情况使用适宜方法开展审核(例如:结合机构和组织的信息技术应用的范围和成熟度,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实施审核是一种适宜的远程审核方法),待疫情解除后对相关结果予以评价确认或补充进行现场审核。当认证机构将ICT用作审核方法的一部分时,应符合《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在审核中应用》(CNAS-CC14:2019)的要求。IAFID3:2011《影响认可机构、合格评定机构和获证组织的特殊事件或情况的管理》主要适用于管理体系认证,疫情期间,各认证机构开展管理体系之外的其他制度的认证时,可以参照执行。
(三)认证机构对于管理体系成熟且有充分了解和足够信心的获证组织,在认证有效、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优质便利的认证服务,支持相关组织平稳渡过疫情难关。
(四)认证机构应根据不同组织的具体情况(例如:组织所在地域受疫情影响的程度、组织管理体系的成熟度、组织提供的产品/服务的特点、组织的生产状况、组织的信息技术应用的范围和成熟度等因素,以及认证机构还应进一步识别和分析认证应考虑的其他因素)和审核员的能力及所在地域的具体情况,依据认可规范要求制定相应的审核方案。考虑到上述因素,认证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初次认证审核对认证有效性存在一定的风险,建议认证机构与申请组织协商后将审核安排在疫情结束后进行为宜。
三、后续工作
(一)待疫情结束后,CNAS将在后续的例行监督评审和复评中关注认证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措施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监督和确认审核。
(二)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文审方式实施的例行监督评审或复评项目,CNAS将在后续的办公室评审中适当增加评审人日。CNAS将不对涉及的认证机构实施本年度的分级评价。
(三)必要时,CNAS将及时通知认证机构进一步补充要求及恢复正常评审的时间。如果认证机构遇到问题,请及时向CNAS反馈。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