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15 15:12:14  来源: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1307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同时,统筹做好‘六稳’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决策部署,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作出如下决定.
发布单位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2-14 生效日期 2020-02-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已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施行。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2月14日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14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同时,统筹做好‘六稳’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决策部署,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疫情防控有关决定,结合成都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全面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做到疫情防控全市一盘棋,坚决服从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集中研判疫情态势,科学制定防控举措,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及时作出系统部署,确保疫情防控、患者救治、物资保障、市场供应、企业复工复产等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防疫指挥机构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坚持依法依规、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将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社区治理有机结合,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确保防控职责履行到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自觉运用法治的思维方式,强化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合法性审查,全面提高依法防控水平,始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以最严纪律、最有力举措、最坚定信心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一)健全市、区(市)县、街镇、城乡社区等防护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区域防控体系,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严防输入、输出和扩散,落实全市联防联控机制。
 
    (二)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维护医疗、隔离秩序。
 
    (三)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给、调配的统筹,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保障重要物资供应并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的需要。
 
    (四)督促指导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公共服务单位有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城乡基本公共服务。
 
    (五)监督管理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六)调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科研攻关力度,努力提高科学救治水平。
 
    (七)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相关城市建立疫情防控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疫情联防联控。
 
    (八)加强疫情防控普法宣传,提升群众防范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着力推动防控重心下移,全面加强联防联控、群防群治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指导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管理,采取针对性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强化本单位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减少外出活动,进入公共场所时,规范佩戴口罩;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涉及疫情的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出现疫情相关症状时,及时前往就近发热门诊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食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以实际行动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阻击战。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科学有序专业地开展疫情防控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四、有序推进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完成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
 
    (一)制定分类分批复工复产方案,严格督促企业落实法定防疫责任,支持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有效采取防护措施,尽早复工复产。鼓励其他各类企业依据防疫物资储备水平和防疫能力全部或者部分复工复产。推进项目开工建设,对已开工能复工的尽快复工,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组织开工,暂时还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积极做好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尽快开工。
 
    (二)加大金融、财税、用工等方面支持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渡过难关。加强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工作,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复工、劳动用工、合同履行等法律服务。
 
    (三)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补齐应急体系、公共卫生、智慧城市等发展短板,加快重大项目建设,以有效投资对冲疫情对经济影响。
 
    (四)加强道路交通管控,做好应对疫情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等运输保障,持续增强生鲜农副产品保鲜储运能力,确保实现“产得出、运得走、供得上”,切实保障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五)充分发挥政务服务网络平台作用,加强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最大程度减少中间环节和书面材料,推动企业注册开办、纳税、缴费等更多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切实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六)国家、四川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
 
    各类企业应当在落实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企业自身实际,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在确保人员安全健康前提下,积极开展复工复产。
 
    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网上办公、远程办公和居家办公。
 
    五、坚持正向宣传引导,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公开透明回应社会关切,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法,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良好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有关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
 
    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加大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对扰乱医疗秩序、隐瞒谎报疫情、制售伪劣防护产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诈骗和聚众哄抢、造谣传谣、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侵犯公民隐私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恶意传播疫病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七、市和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督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维护城市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各项工作,促进城市健康发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施行。
 地区: 成都市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1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47)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890)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3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5 M
 
Baidu
map